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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的屬性之金融體系主要主要指標及內涵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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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央行體系金融指標維度#

(一)貨幣供應#

1、貨幣發行與基礎貨幣(亦稱央行儲備貨幣)
(1)貨幣發行量 = 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 + M0
(2)基礎貨幣(央行儲備貨幣)= 貨幣發行量 + 法定存款準備金 + 超額存款準備金
= 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 + 流通中的 M0 + 法定存款準備金 + 超額存款準備金
(3)銀行間市場的可交易資金的總量 = 所有金融機構超額存款準備金合計
因此,只有影響超額存款準備金的貨幣政策才能影響到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需要說明的是,降準政策只能使得法定存準率和超額存準率此消彼長,對基礎貨幣卻幾乎沒有影響,但央行的公開市場操作等政策可以直接作用於基礎外幣。
2、M0、M1(狹義貨幣)與 M2(廣義貨幣)
(1)M0 = 流通中現金
(2)M1=M0 + 企業存款(除單位定期存款和自籌基建存款)+ 機關團體部隊存款 + 農村存款 + 個人信用卡類存款;
(3)M2=M1 + 個人存款 + 企業定期存款 + 外幣存款 + 信託類存款。其中,(M2-M1)即為準貨幣。
第一,2001 年 6 月,由於股票市場發展迅速,央行將證券公司客戶保證金計入 M2。
第二,2002 年,受加入 WTO 影響,央行將在中國的外資、合資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分別計入不同層次的貨幣供應量。
第三,2011 年 10 月,央行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和住房公積金存款規模納入 M2。
第四,2018 年 1 月,央行用非存款機構部門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取代貨幣市場基金存款(含存單)。
3、存款準備金率與超額備付金率:法定與超額
根據規定,商業銀行需要將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繳存至央行,即存款準備金率。其中,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與超額存款準備金率合稱為存款準備金率。
超額備付金 = 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金存款 + 庫存現金。
目前央行已經取消了對商業銀行備付金率的要求,將其與存準率合二為一。

4、外匯占款與外匯儲備
第一,外匯占款是央行收購外匯資產而相應投放的本國貨幣,以歷史成本計價,更為突出量的層面。
第二,通常情況下,外匯占款是基礎貨幣的來源,過去很長時間外匯占款貢獻了全部基礎貨幣的 80% 以上,這也是為什麼之前較長時期內我國貨幣供應量無法自主的原因。
第三,一般而言,央行收購的外匯資產越多,外匯占款規模就越大,而外匯占款後續會進入央行的外匯儲備(以市場價計量、基本由國家外管局的投資部門進行統一管理),所以外匯占款與外匯儲備之間具有很強的正相關性。
第四,外匯儲備與外匯占款由於計價方式不同,所以二者在整體保持一致的同時,也存在不小的差異。其中外匯儲備還將受到匯率變化、利率變化、投資收益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這也是我們看到外匯儲備與外匯占款的差異一直存在的背後原因。

5、銀行結售匯
(1)即銀行為客戶及自身辦理的結匯(外匯換成人民幣)和售匯(人民幣換成外匯)業務,由於商業銀行根據每天結售匯的實際發生數據進行匯總後統一報送給外管局,因此這一指標受政策調控的影響較小,更能反應市場變化。
(2)銀行結售匯進一步可分為代客結售匯(更能反映市場情緒和人民幣升貶值情況)和自身結售匯(主要反映國際金價的變動),代客結售匯亦可進一步分為即期結售匯和遠期結售匯。例如,如果升值則結匯需求會比較大,反則反之。
(3)即期結售匯主要包括即期結售匯當月發生額、遠期結售匯當月履約額、外匯期權當月行權額(目前數據較小、外管局不公布)三大部分。其中,後兩個主要反映的是市場主體過去對市場走勢的看法。
(4)考慮到我國為順差國,因此即期結售匯當月發生額通常應為順差(結匯大於售匯),那麼如果順差收窄則說明人民幣貶值預期較為強烈。

(二)貨幣政策工具#

1、OMO(公開市場操作)
第一,1994 年外匯改革的同時,啟動了外匯公開市場操作,這也是 OMO 的起源。
第二,1998 年建立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制度、恢復人民幣公開市場操作。
第三,公開市場操作又分為逆回購和正回購,前者為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投放流動性,後者反則反之。
第四,目前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期限主要有 7 天、14 天、28 天和 63 天等幾種類型,但通常主要有 7 天和 14 天為主。
2、再貼現與再貸款
第一,這兩類工具是央行最早進行基礎貨幣投放的主要方式(僅次於外匯占款)。
第二,再貼現政策是指央行通過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第三,再貸款政策是指央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1984 年央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再貸款成為調控基礎貨幣的基礎,並在後續的較長時間提供了基礎貨幣供應總量的 70-90%。
3、SLO(短期流動性便利)\SLF(亦稱酸辣粉、常備借貸便利)

(1)2013 年 1 月央行創設 SLO(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主要為了解決突出的市場資金供求大幅波動,主要期限為 7 天以內(是 7 天逆回購工具的補充),抵押品為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和商業銀行債券。

(2)2013 年初創設 SLF(StandingLending Facility),主要為了滿足金融機構期限較長的大額流動性需求,主要期限為 1-3 個月,面向政策性銀行和全國性商業銀行,抵押品為高信用評級的債券類資產及優質信貸資產等。

4、中國式 “利率走廊”
我國 “利率走廊” 這個概念的提法最早源於 2014 年 5 月,由央行行長周小川提出,此後 “利率走廊” 這個詞被頻繁使用。但關於 “利率走廊” 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紀 90 年代。中國 “利率走廊” 的上限為 SLF 利率,下限為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通俗理解的話,“利率走廊” 上限是商業銀行向央媽借錢的利率,下限是商業銀行向央媽存錢的利率,利率走廊的區間約為 200BP。
在國外的研究文獻中,較早涉及利率走廊操作方法和程序的主要有 Kevin Clinton 分別完成於 1991 年和 1997 年的兩篇論文,在其論文中較為細致地描述了利率走廊的實際操作步驟和程序。

5、MLF(中期借代便利、亦稱麻辣粉)與 TMLF(定向中期借貸便利、亦稱特麻辣粉)
第一,兩個工具均主要面向 “三農”、小微和民營企業貸款(新增),期限為 3 個月、6 個月、1 年(居多)。
第二,央行分別於 2014 年 9 月創設 MLF、於 2018 年 12 月 19 日創設 TMLF,前者以支持小微企業和債轉股為主,後者則用以定向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發放貸款,兩個工具的利差為 15BP。

6、PSL(亦稱披薩、抵押補充貸款)
2014 年 4 月 25 日央行創設 PSL(Pledged Supplementary),為特定政策或項目建設提供資金(主要針對棚戶區改造),期限通常為 3-5 年,主要面向政策性銀行,抵押資產為高等級債券資產和優質信貸資產等。

7、TLF (亦稱特辣粉、臨時流動性便利)與 CRA(臨時準備金動用安排)

第一,2017 年 1 月 20 日,央行建立了臨時流動性便利(TLF,Temporary Lending Facility),為現金投放量較大的幾家大型商業銀行提供了 28 天臨時流動性支持。
第二,2017 年 12 月 29 日,為應對春節期間現金支出的擾動央行建立了臨時準備金動用安排,允許現金投放中占比較高的全國性商業銀行春節期間存在臨時流動性缺口時,臨時使用不超過兩個百分點的法定存款準備金,使用期限為 30 天。

8、LPR(Loan Prime Rate,最優惠貸款利率或貸款基礎利率)
我國央行 2013 年 10 月正式推出 LPR,定位於 10 家銀行最優客戶貸款利率的平均值(剔除最高和最低水平),在成立後的近六年時間裡,LPR 始終保持和貸款基準利率一致的公布頻率、變化幅度,數值上相當平穩,可以說沒有發揮好應有的功能。
2019 年 8 月 17 日,央行發布 15 號公告,推出新 LPR,並於 8 月 20 日早上 9:30 推出首期新 LPR,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 LPR 分別為 4.25% 和 4.85%。同時 LPR 的報價行增至 18 家、發布頻率為每月 20 日早上 9:30,且在 MLF 的基礎上加點形成。

9、離岸央票
2018 年 9 月 20 日,央行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金融管理局簽署《關於使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票據的合作備忘錄》,正式拉開了離岸央票的序幕。2019 年 8 月 9 日央行發布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明確提出後續將建立離岸央票的常態發行機制。至 2018 年 9 月以來央行已分別於 2018 年 11 月(200 億元)、2019 年 2 月(200 億元)、2019 年 5 月(200 億元)、2019 年 6 月(300 億元)、2019 年 8 月發行了合計 1200 億元的離岸央票(離岸人民幣規模約為 6000 億元人民幣)。

10、存款準備金制度(五檔兩優)
我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始於 1985 年(即各類銀行開始成立時),在 2008 年以前一直採取 “一檔” 模式,即無論金融機構大小、性質、重要性程度如何,均實行統一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2007-2008 年金融危機後,貨幣政策當局開始意識到統一的存款準備金率政策難以解決國內經濟的結構性問題,也難以達到政策訴求,於是根據金融機構重要性程度、規模大小、性質等設置有差異的存款準備金率,有一檔到兩檔,再到目前的五檔兩優(銀行業為三檔兩優)。也即政策性銀行、國有大行、中小銀行、縣域農村金融機構、非銀金融機構各一檔,同時國有大行與中小銀行還可以享受普惠金融定向考核政策,而縣域農村金融機構則可以根據服務當地情況進一步享受優惠存款準備金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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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匯風險準備金
外匯風險準備金源於 2015 年 8 月 31 央行發布的《關於加強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發 [2015] 273 號)》,通知要求從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開展代客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含財務公司)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暫定為 20%。該規定提高了客戶遠期購匯成本,有助於調控人民幣過度貶值的問題。
2017 年 9 月央行及時調整前期為抑制外匯市場順周期波動出台的逆周期宏觀審慎管理措施,將外匯風險準備金率調整為 0。

(三)社會融資規模#

社會融資規模於 2010 年提出來,是一個中國獨有的指標。所謂社會融資規模,即一定時期內(月度、季度和年度)實體經濟從金融體系所獲得的資金總額,既有存量概念,又有流量內涵,可兼顧絕對規模,又可衍生相對指標。
談及社會融資規模,離不開其兄弟指標 M2,社會融資規模與 M2 類似於一張表的兩端,即資產和負債,一個表示資產的運用(社會融資規模),一個表示資金的來源(M2)。通俗來講,貨幣當局發行貨幣(以廣義貨幣 M2 來表示),金融機構拿到貨幣來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貨幣則通過銀行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非銀行金融機構(委託貸款、信託貸款以及未貼現票據)、資本市場(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以及其他等渠道進入實體經濟。從理論上來講,資產的運用和資金的來源應存在一定的對應關係,特別是在只有資本市場的情況下,而間接融資中介的存在,使得這一對應變得比較複雜,因此嚴格的對應關係並不會存在。簡之,社會融資規模可理解為金融體系的資產、實體經濟的負債;而 M2 則可理解為金融體系的負債、央行的資產(央行對國家的負債)。
1、發展歷程
(1)人民銀行於 2010 年 11 月開始研究、編制社會融資規模指標;
(2)2010 年 12 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 “保持合理的社會融資規模” 這一概念;
(3)2011 年初,人民銀行正式建立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統計制度,並開始按季向社會公布社會融資規模增量季度數據;2012 年起改為按月公布;
(4)2014 年起,按季公布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融資規模增量統計數據;
(5)2015 年起,開始編制並按季發布社會融資規模存量數據,2016 年起改為按月發布。
2、口徑和範圍
(1)金融機構表內貸款: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
(2)金融機構表外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和未貼現的銀行承兌票據(已貼現的為表內)
(3)直接融資:企業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
(4)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資產支持證券、貸款核銷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一,2018 年 8 月 13 日,央行表示,自 2018 年 7 月起,人民銀行完善社會融資規模統計方法,將 “存款類金融機構資產支持證券” 和 “貸款核銷” 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在 “其他融資” 項下反映。

第二,2018 年 10 月 17 日,央行表示,自 2018 年 9 月起,將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納入社會融資規模統計。

二、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維度#

(一)五級貸款分類
貸款五級分類是央行於 1998 年 5 月參照國際慣例制定《貸款分類指導原則》給予明確的。之前是按照財政部 1993 年頒布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將貸款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和呆賬四類,過去是將後面三種,即 “一逾兩呆” 統稱為不良貸款。
1、正常類貸款(率)
第一,具體是指借款人能夠正常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其貸款本息不能按時償還的貸款。
第二,正常貸款率沒有特定監管標準,一般越高越好,基本上正常貸款率(即正常類貸款 / 全部貸款)均在 95% 以上。
2、關注類貸款(率)
第一,具體是指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不利的影響因素的貸款。
第二,關注貸款介於正常類貸款和不良貸款之間,關注貸款率同樣沒有特定監管標準。
3、不良貸款(率)
第一,指那些借款人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的貸款,主要包括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三類。其中,
次級類貸款是指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會造成一定損失的貸款。
可疑類貸款是指貸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較大損失的貸款。
損失類貸款是指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後,本息仍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一部分的貸款。
第二,不良貸款率 = 不良貸款餘額 / 各項貸款餘額 =(次級類貸款餘額 + 可疑類貸款餘額 + 損失類貸款餘額)/ 各項貸款餘額。
第三,不良貸款率也沒有特定的監管標準,通常是越低越好,但不良貸款、關注貸款、逾期貸款之間有一定的重合性,從而生成分類上不夠嚴謹。
2005 年 12 月 31 日發布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規定不良貸款率不得大於 5%、不良資產率不得大於 4%。這裡的不良資產率是指所有不良資產(包括同業端、客戶端與投資端)和總資產的比例。
(二)逾期貸款與重組貸款
1、逾期貸款(率)
第一,即貸款項目在貸款合同規定期限內,尚未還清的貸款部分,並從逾期之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一般情況下逾期貸款要加收較高的懲罰利息。
第二,逾期貸款按期限進一步劃分,即逾期 3 個月以內、逾期 3 個月至 1 年、逾期 1 年以上至 3 年以內、逾期 3 年以上。
第三,逾期貸款和不良貸款由較高的重合度,且沒有特定的監管標準。
2、重組貸款(率)
第一,所謂重組貸款即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條款做出調整的貸款。其中調整措施主要包括貸款展期、借新還舊、還舊借新、利息罰息減免、本金部分減免、債轉股、以物抵貸、追加擔保品、還款方式變更等。
第二,央行 2001 年 12 月發布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明確 “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是次級類;重組後的貸款假如依然逾期或借款人無力歸還,則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第三,重組貸款主要是針對不良貸款,沒有特定的監管標準。
(三)貸款撥備率與撥備覆蓋率
不良貸款率、貸款撥備率與撥備覆蓋率是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的三個基本指標,三者具有密切的關係。其中,
不良貸款率 = 貸款撥備率 / 撥備覆蓋率。
1、貸款撥備率(又稱撥貸比):貸款損失準備與各項貸款的比值
第一,計算公式為貸款撥備率 = 貸款減值準備 / 各項貸款餘額 =(一般準備 + 特殊準備 + 專項準備)/ 各項貸款餘額。
第二,2011 年銀監會以 9 號令的形式印發《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將《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中的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別準備統一合併為 “貸款損失準備”,並將其在成本中列支,作為抵禦貸款風險的準備金。其中,
貸款減值準備計提 = 1%* 各項貸款餘額 + 2%* 關注類貸款 + 25%* 次級類貸款 + 50%* 可疑類貸款 + 100%* 損失類貸款 + 特別準備。
次級類和可疑類貸款的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 20%,特別準備由商業銀行根據特別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等自行確定按季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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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減值準備期末餘額
= 期初餘額 + 期初調整 + 當期計提 - 當期轉回 + 當期轉入 - 已減值貸款折現回撥部分 + 收回以前年度核銷部分 - 當期核銷 + 其他因素變動

第三,2015-2016 年業務制度更新,《G11-II 資產質量及準備金》將三項準備統一為減值準備。
第四,中國上市公司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率為 9%,即按應收賬款餘額的 9% 計提壞賬準備金,提取的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這裡的壞賬準備等同減值準備。
第五,貸款撥備率的監管標準為 2.50%。

2、撥備覆蓋率
第一,用來衡量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是否充足的一個指標,其計算公式為:
撥備覆蓋率 = 貸款減值準備 / 不良貸款。
第二,一般各家銀行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不同,因此可比性不高,而計入當期損益的貸款減值準備也是影響業績的重要因素,因此資產質量與經營業績之間具有較強的關聯性。
第三,撥備覆蓋率的監管標準為 150%。

(四)新口徑貸款撥備率與撥備覆蓋率:根據三類維度的執行情況分別下調監管要求
2018 年 2 月 28 日,銀監會發布《關於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銀監發(2018)7 號文),明確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由 150% 調整至 120-150%,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由 2.5% 調整為 1.5-2.5%。
各級監管部門應綜合考慮商業銀行貸款分類準確性、處置不良貸款主動性、資本充足率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則,確定貸款損失準備最低監管要求。
1、貸款分類準確性
按照逾期 90 天以上貸款納入不良貸款的比例,確定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最低監管要求。
2、處置不良貸款主動性
按照處置的不良貸款占新形成不良貸款的比例,確定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
3、資本充足性
按照不同類別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情況,確定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最低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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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指標
1、貸款遷徙率
在對貸款進行五級分類後,不同類型貸款之間的遷徙也成為了一個值得關注的指標。2005 年 12 月銀監會印發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明確貸款風險遷徙指標主要有正常類貸款遷徙率、關注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主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而這裡的遷徙主要特指下遷,即相對優的貸款類別下遷到更差貸款的比率,沒有特定的監管標準。
第一,正常類貸款遷徙率 = 期初正常類貸款期末轉為後四類貸款的餘額 / 期初正常類貸款餘額。
第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 = 期初關注類貸款期末轉為不良貸款的餘額 / 期初關注類貸款餘額。
第三,次級類貸款遷徙率 = 期初次級類貸款期末轉為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餘額 / 期初次級類貸款餘額。
第四,可疑類貸款遷徙率 = 期初可疑類貸款期末轉為損失類貸款餘額 / 期初可疑類貸款餘額。
2、不良貸款生成率
第一,不良貸款生成率 =(本期新增不良貸款餘額 + 本期不良貸款核銷)/ 總貸款餘額。
第二,由於不良貸款率是存量指標,僅能反映過去的貸款質量和風控水平,且受到核銷的影響,往往數據有所失真。因此不良貸款生成率更能反映當下的資產質量情況。
3、貸款偏離度
第一,所謂貸款偏離度,亦稱貸款分類偏離度,具體指貸款的賬面分類與真實分類的偏差程度,偏離度 = 實際數值 / 上報數值。
第二,偏離度一般超過 5% 即為不正常。
第三,不良貸款偏離度一般還指 90 天以上逾期貸款與不良貸款的比例,超過 100% 即說明分類不準確。

三、商業銀行資本維度#

(一)資本類型
該部分內容詳見銀監會 2012 年 7 月發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1、一级资本(亦称核心资本)
所谓核心资本,具体是指商业银行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
(1)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两类。
(2)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3)其它一级资本包括永续债、优先股等其它一级资本工具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4)一级资本占全部资本总额的比例必须在 50% 以上。
(5)一级资本的扣除项应包括:
第一,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第二,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第三,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正值予以扣除、负值予以加回);
第四,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

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其中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其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比例分别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 1.25% 和 0.60%。
第二,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距到期日的最后五年,按 100%、80%、80%、60%、40%、20% 的比例逐年减计至二级资本。
(二)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三类。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进行计量,通常情况下中小银行主要采取权重法来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所谓权重法,即首先从表内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表外项目则以名义金额为基础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方式进行处理计提。
(3)表内资产的风险计提方式如下:
第一,商业银行持有中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0,持有中央政府投资的 AMC 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为 0。此外,以风险权重为 0 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风险权重也为 0.
第二,商业银行对公共部门实体(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收入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等)、对其它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对 ABS 的债权风险权重为 20%,不包括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债权。
第三,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一般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25%、次级债权为 100%。
第四,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100%,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 75%,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 400%(被动持有或因政策性原因持有)和 1250%(其它)。
第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 50%(追加贷款为 150%)、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75%。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所谓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引起的银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0。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所谓操作风险具体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 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12.50。
(三)资本充足指标
资本充足指标总共有三个,分别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其中,
资本充足率 = 资本净额 / 风险加权资产 = 资本净额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操作风险资本12.50 + 市场风险资本12.50)
1、一般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 8%、6% 和 5%
2012 年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 III,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
第一,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且应当扣除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第二,其它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其中,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 1.25%(权重法)或 0.6%(内部评级法)。
第四,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分别为 5%、6% 和 8%。

2、最终监管标准:
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 10.50%、8.50% 和 7.50% 此外,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尚需计提 2.5% 的储备资本、0-2.5% 的逆周期资本以及 1% 的附加资本,且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与附加资本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补充。

其中,1% 的附加资本只需要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计提。这意味着我国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實際上為 11.5%、9.5% 和 8.50%。非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實際上為 10.5%、8.5% 和 7.50%。
目前我国正在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名单,预计 2019 年年内将会择时发布,届时 1% 的附加资本将会产生作用。

3、MPA 特别规定: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
到目前为止,银监会尚没有出台关于逆周期资本的相关细则,所以基本可以忽略。但尽管银监会并未提及,央行的 MPA 考核中却涉及到逆周期资本这一概念。央行在 MPA 中提出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其计算公式为

7-09-55
需要注意得是这里的储备资本与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银监会的口径均不是一个概念。
其中,储备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2.5%)、逆周期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0-2.5%)。因此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实际最低标准应分别为 7.5%、8.5% 和 10.5%。
4、杠杆率
第一,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数值越高说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
第二,2015 年 4 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 2011 年第 3 号令)进行修订,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 /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其中,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 一级资本扣减项。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维度
(一)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优质流动性资产 / 未来 30 日内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 2018 年 5 月 25 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 3 号令)。
第二,适用于资产规模在 2000 亿元以上的银行,监管标准为 100%。
第三,本外币的计算方式和监管标准一致。
2、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可用的稳定资金 / 所需的稳定资金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 2018 年 5 月 25 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 3 号令)。
第二,适用于资产规模在 2000 亿元以上的银行,监管标准为 100%。
3、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 / 加权资金运用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 2018 年 5 月 25 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 3 号令)。
第二,适用于全部银行,监管标准为 100%。
第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 2020 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4、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 / 短期现金净流出
第一,适用于资产规模在 2000 亿元以下的银行,监管标准为 100%。
第二,2018 年底和 2019 年 6 月底前达到 80% 和 100%。
5、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 / 流动性负债
第一,适用于全部银行,本外币的监管标准为 25%。
第二,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月内到期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资产净额、一月内到期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可随时变现债券投资、其他一月内到期可变现资产(剔除不良资产)。
第三,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负债净额、一月内到期已发行债券、一月内到期应付利息及各种应付款、一月内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内到期负债。
(二)监测指标
1、存贷比:调整后贷款余额 / 调整后存款余额
2015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存贷比不得超过 75% 的规定,将其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2、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 - 表内外负债)
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负债)= 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资产(负债)+ 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外收入(支出)。此外还可进一步延伸出流动性缺口率(即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 / 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
监管要求流动性缺口率不得小于 - 10%。
3、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 / 总负债
核心负债具体是指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稳定部分。
监管要求核心负债比例不得低于 60%。
4、(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即(同业拆放 + 同业存放 + 卖出回购 + 委托方同业代付 + 发行同业存单 - 结算性同业存款)/ 总负债。其中,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来自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的(同业拆放 + 同业存放 + 卖出回购 + 委托方同业代付 + 发行同业存单 - 结算性同业存款)与总负债的比值。
5、最大十户存款(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贷款)客戶存款合計 / 各項存款(貸款)
6、單一最大客戶貸款占資本淨額比例:不超過 10%
7、累計外匯敞口頭寸占資本淨額比例:不超過 20%
8、存款偏離度
第一,存款偏離度 =(最後一日各項存款 - 日均存款)/ 日均存款。
第二,2018 年 6 月 8 日銀保監會和央行聯合發布《關於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48 號),將商業銀行月末存款偏離度指標值由 3% 調整至 4%,季末月份與非季末月份採用相同的指標計算。
第三,同時 48 號文還明確商業銀行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考評指標,也不得設定以存款市場份額、排名或同業比較為要求的考評指標。
五、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維度
該部分內容主要源於 2004 年 12 月 29 日銀監會剛剛成立時發布的《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一)四大風險來源
1、重定價風險(Repricing Risk)
亦稱為期限錯配風險,是最主要和最常見的利率風險形式,主要指由於銀行資產、負債和表外業務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重新定價期限(就浮動利率而言)存在差異所產生的風險。資產負債兩端定價的不對稱性使銀行的收益或內在經濟價值隨著利率的變動而變化。例如,如果銀行以短期存款作為長期固定利率貸款的融資來源,當利率上升時,貸款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卻會隨著利率的上升而增加,從而使銀行的未來收益減少和經濟價值降低。
2、收益率曲線風險(Yield Curve Risk)
即收益率曲線的非平行移動,對銀行的收益或內在經濟價值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形成收益率曲線風險,也稱為利率期限結構變化風險。例如,若以五年期政府債券的空頭頭寸為 10 年期政府債券的多頭頭寸進行保值,當收益率曲線變陡的時候,雖然上述安排已經對收益率曲線的平行移動進行了保值,但該 10 年期債券多頭頭寸的經濟價值還是會下降。
3、基準風險(Basis Risk)
基準風險是另一種重要的利率風險來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據的基準利率變動不一致的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和表外業務的重新定價特徵相似,但因其現金流和收益的利差發生了變化,也會對銀行的收益或內在經濟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例如,一家銀行用一年期的存款為來源發放一年期的貸款,雖然由於利率敏感性負債與利率敏感性資產的重新定價期限完全相同而不存在重新定價風險,但因為其基準利率的變化可能不完全相關,變化不同步,仍然會使該銀行面臨著因基準利率的利差發生變化而帶來的基準風險。
4、期權性風險(Optionality)
期權性風險來源於銀行資產、負債和表外業務中所隱含的期權。期權可以是單獨的金融工具,如場內(交易所)交易期權和場外期權合同,也可以隱含於其他的標準化金融工具之中,如債券或存款的提前兌付、貸款的提前償還等選擇性條款。
一般而言,期權和期權性條款都是在對買方有利而對賣方不利時執行,因此,此類期權性工具因具有不對稱的支付特徵而會給賣方帶來風險。比如,若利率變動對存款人或借款人有利,存款人就可能選擇重新安排存款,借款人可能選擇重新安排貸款,從而對銀行產生不利影響。
(二)缺口分析(GapAnalysis)
缺口分析是衡量利率變動對銀行當期收益的影響的一種方法。具體而言,就是將銀行的所有生息資產和付息負債按照重新定價的期限劃分到不同的時間段(如 1 個月以下,1~3 個月,3 個月~1 年,1~5 年,5 年以上等)。在每個時間段內,將利率敏感性資產減去利率敏感性負債,再加上表外業務頭寸,就得到該時間段內的重新定價 “缺口”。以該缺口乘以假定的利率變動,即得出這一利率變動對淨利息收入變動的大致影響。
當某一時段內的負債大於資產(包括表外業務頭寸)時,就產生了負缺口,即負債敏感型缺口,此時市場利率上升會導致銀行的淨利息收入下降。相反,當某一時段內的資產(包括表外業務頭寸)大於負債時,就產生了正缺口,即資產敏感型缺口,此時市場利率下降會導致銀行的淨利息收入下降。
缺口分析中的假定利率變動可以通過多種方式來確定,如歷史經驗、銀行管理層的判斷和模擬潛在的未來利率變動等。缺口分析也存在如下缺點:
1、忽略了同一時段內不同頭寸的到期時間或利率重新定價期限的差異。在同一時間段內的加總程度越高,對計量結果精確性的影響就越大。
2、只考慮了由重新定價期限的不同而帶來的利率風險,即重新定價風險,未考慮當利率水平變化時,因各種金融產品基準利率的調整幅度不同而帶來的利率風險,即基準風險。同時,缺口分析也未考慮因利率環境改變而引起的支付時間的變化,即忽略了與期權有關的頭寸在收入敏感性方面的差異。
3、非利息收入和費用是銀行當期收益的重要來源,但大多數缺口分析未能反映利率變動對非利息收入和費用的影響。第四,缺口分析主要衡量利率變動對銀行當期收益的影響,未考慮利率變動對銀行經濟價值的影響,所以只能反映利率變動的短期影響。因此,缺口分析只是一種初級的、粗略的利率風險計量方法。
(三)久期分析(DurationAnalysis)
久期分析也稱為持續期分析或期限彈性分析,是衡量利率變動對銀行經濟價值影響的一種方法。具體而言,就是對各時段的缺口賦予相應的敏感性權重,得到加權缺口,然後對所有時段的加權缺口進行匯總,以此估算某一給定的小幅(通常小於 1%)利率變動可能會對銀行經濟價值產生的影響(用經濟價值變動的百分比表示)。各個時段的敏感性權重通常是由假定的利率變動乘以該時段頭寸的假定平均久期來確定。
當然銀行可以對以上的標準久期分析法進行演變,如可以不採用對每一時段頭寸使用平均久期的做法,而是通過計算每項資產、負債和表外頭寸的精確久期來計量市場利率變化所產生的影響,從而消除加總頭寸 / 現金流量時可能產生的誤差。另外,銀行還可以採用有效久期分析法,即對不同的時段運用不同的權重,根據在特定的利率變化情況下,假想金融工具市場價值的實際百分比變化,來設計各時段風險權重,從而更好地反映市場利率的顯著變動所導致的價格的非線性變化。
久期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如果在計算敏感性權重時對每一時段使用平均久期,即採用標準久期分析法,久期分析仍然只能反映重新定價風險,不能反映基準風險,以及因利率和支付時間的不同而導致的頭寸的實際利率敏感性差異,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期權性風險。
2、對於利率的大幅變動(大於 1%),由於頭寸價格的變化與利率的變動無法近似為線性關係,降低了久期分析的準確性。

(四)外匯敞口分析(ForeignCurrency Exposure Analysis#

外匯敞口分析是衡量匯率變動對銀行當期收益的影響的一種方法。外匯敞口主要來源於銀行表內外業務中的貨幣錯配。當在某一時段內,銀行某一幣種的多頭頭寸與空頭頭寸不一致時,所產生的差額就形成了外匯敞口。在存在外匯敞口的情況下,匯率變動可能會給銀行的當期收益或經濟價值帶來損失,從而形成匯率風險。在進行敞口分析時,銀行應當分析單一幣種的外匯敞口,以及各幣種敞口折成報告貨幣並加總轧差後形成的外匯總敞口。對單一幣種的外匯敞口,銀行應當分析即期外匯敞口、遠期外匯敞口和即期、遠期加總轧差後的外匯敞口。銀行還應當對交易業務和非交易業務形成的外匯敞口加以區分。對因存在外匯敞口而產生的匯率風險,銀行通常採用套期保值和限額管理等方式進行控制。外匯敞口限額包括對單一幣種的外匯敞口限額和外匯總敞口限額。外匯敞口分析是銀行業較早採用的匯率風險計量方法,具有計算簡便、清晰易懂的優點。但是,外匯敞口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忽略了各幣種匯率變動的相關性,難以揭示由於各幣種匯率變動的相關性所帶來的匯率風險。
(五)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Analysis)
敏感性分析是指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研究單個市場風險要素(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變化可能會對金融工具或資產組合的收益或經濟價值產生的影響。巴塞爾委員會在 2004 年發布的《利率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中,要求銀行評估標準利率衝擊(如利率上升或下降 200 個基點)對銀行經濟價值的影響,也是一種利率敏感性分析方法,目的是使監管當局能夠根據標準利率衝擊的評估結果,評價銀行的內部計量系統是否能充分反映其實際利率風險水平及其資本充足程度,並對不同機構所承擔的利率風險進行比較。
敏感性分析計算簡單且便於理解,在市場風險分析中得到了廣泛應用。但是敏感性分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對於較複雜的金融工具或資產組合,無法計量其收益或經濟價值相對市場風險要素的非線性變化。因此,在使用敏感性分析時要注意其適用範圍,並在必要時輔以其他的市場風險分析方法。
(六)情景分析(ScenarioAnalysis)
與敏感性分析對單一因素進行分析不同,情景分析是一種多因素分析方法,結合設定的各種可能情景的發生概率,研究多種因素同時作用時可能產生的影響。在情景分析過程中要注意考慮各種頭寸的相關關係和相互作用。情景分析中所用的情景通常包括基準情景、最好的情景和最壞的情景。情景可以人為設定(如直接使用歷史上發生過的情景),也可以從對市場風險要素歷史數據變動的統計分析中得到,或通過運行描述在特定情況下市場風險要素變動的隨機過程得到。如銀行可以分析利率、匯率同時發生變化時可能會對其市場風險水平產生的影響,也可以分析在發生歷史上出現過的政治、經濟事件或金融危機以及一些假設事件時,其市場風險狀況可能發生的變化。

(七)風險價值(Valueat Risk,VaR)#

風險價值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給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匯率等市場風險要素發生變化時可能對某項資金頭寸、資產組合或機構造成的潛在最大損失。例如,在持有期為 1 天、置信水平為 99%的情況下,若所計算的風險價值為 1 萬美元,則表明該銀行的資產組合在 1 天中的損失有 99%的可能性不會超過 1 萬美元。風險價值通常是由銀行的市場風險內部定量管理模型來估算。
目前常用的風險價值模型技術主要有三種:方差-協方差法(Variance-Covariance Method)、歷史模擬法(HistoricalSimulation Method)和蒙特卡洛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 Method)。
巴塞爾委員會在 1996 年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中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主要提出了以下定量要求:置信水平採用 99%的單尾置信區間;持有期為 10 個營業日;市場風險要素價格的歷史觀測期至少為一年;至少每三個月更新一次數據。但是,在模型技術方面,巴塞爾委員會和各國監管當局均未做出硬性要求,允許銀行自行選擇三種常用模型技術中的任何一種。即使是對 VaR 模型參數設置做出的定量規定,也僅限於在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時遵循,商業銀行實施內部風險管理完全可以選用不同的參數值。如巴塞爾委員會要求計算監管資本應採用 99% 的置信水平,而不少銀行在內部管理時卻選用 95%、97.5% 的置信水平。此外,考慮到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巴塞爾委員會要求在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時,必須將計算出來的風險價值乘以一個乘數因子(multiplication factor),使所得出的資本數額足以抵御市場發生不利變化可能對銀行造成的損失。乘數因子一般由各國監管當局根據其對銀行風險管理體系質量的評估自行確定,巴塞爾委員會規定該值不得低於 3。
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市場風險內部模型計算的風險水平高度概括,不能反映資產組合的構成及其對價格波動的敏感性,因此對具體的風險管理過程作用有限,需要輔之以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非統計類方法。第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方法未涵蓋價格劇烈波動等可能會對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突發性小概率事件,因此需要採用壓力測試對其進行補充。第三,大多數市場風險內部模型只能計量交易業務中的市場風險,不能計量非交易業務中的市場風險。因此,使用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其局限性,恰當理解和運用模型的計算結果。

(八)事後檢驗(Back Testing)#

事後檢驗是指將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估算結果與實際發生的損益進行比較,以檢驗計量方法或模型的準確性、可靠性,並據此對計量方法或模型進行調整和改進的一種方法。若估算結果與實際結果近似,則表明該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較高;若兩者差距較大,則表明該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較低,或者是事後檢驗的假設前提存在問題;介於這兩種情況之間的檢驗結果,則暗示該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存在問題,但結論不確定。目前,事後檢驗作為檢驗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或模型的一種手段還處在發展過程中。不同銀行採用的事後檢驗方法以及對事後檢驗結果的解釋標準均有所不同。
巴塞爾委員會 1996 年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要求採用內部模型計算市場風險資本的銀行對模型進行事後檢驗,以檢驗並提高模型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監管當局應根據事後檢驗的結果決定是否通過設定附加因子(plus factor)來提高市場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附加因子設定在最低乘數因子(巴塞爾委員會規定為 3)之上,取值在 0~1 之間。如果監管當局對模型的事後檢驗結果比較滿意,模型也滿足了監管當局規定的其他定量和定性標準,就可以將附加因子設為 0,否則可以設為 0~1 之間的一個數,即通過增大所計算 VaR 值的乘數因子,對內部模型存在缺陷的銀行提出更高的監管資本要求。

(九)壓力測試(StressTesting)#

銀行不僅應採用各種市場風險計量方法對在一般市場情況下所承受的市場風險進行分析,還應當通過壓力測試來估算突發的小概率事件等極端不利情況可能對其造成的潛在損失,如在利率、匯率、股票價格等市場風險要素發生劇烈變動、國內生產總值大幅下降、發生意外的政治和經濟事件或者幾種情形同時發生的情況下,銀行可能遭受的損失。壓力測試的目的是評估銀行在極端不利情況下的虧損承受能力,主要採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方法進行模擬和估計。
在運用敏感性分析方法進行壓力測試時,需要回答的問題如:匯率衝擊對銀行淨外匯頭寸的影響,利率衝擊對銀行經濟價值或收益產生的影響等等。在運用情景分析方法進行壓力測試時,應當選擇可能對市場風險產生最大影響的情景,包括歷史上發生過重大損失的情景(如 1997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假設情景。假設情景又包括模型假設和參數不再適用的情形、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的情形、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形,以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风险难以控制的情景。这些情景或者由监管当局规定,或者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资产组合特点来设计。在设计压力情景时,既要考虑市场风险要素变动等微观因素,又要考虑一国经济结构和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宏观层面因素。

(十)銀行賬戶與交易賬戶(BankingBook and Trading Book)#

銀行的表內外資產可分為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資產兩大類。巴塞爾委員會 2004 年的《新資本協議》對其 1996 年《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中的交易賬戶定義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定義為:交易賬戶記錄的是銀行為交易目的或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的風險而持有的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記入交易賬戶的頭寸必須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條款限制,或者能夠完全規避自身風險。而且,銀行應當對交易賬戶頭寸經常進行準確估值,並積極管理該項投資組合。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頭寸是指,在短期內有目的地持有以便轉手出售、從實際或預期的短期價格波動中獲利或者鎖定套利(lock in arbitrage profits)的頭寸,如自營頭寸、代客買賣頭寸和做市交易(market making)形成的頭寸。記入交易賬戶的頭寸應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具有經高級管理層批准的書面的頭寸 / 金融工具和投資組合的交易策略(包括持有期限);二是具有明確的頭寸管理政策和程序;三是具有明確的監控頭寸與銀行交易策略是否一致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監控交易規模和交易賬戶的頭寸餘額。是否具有交易目的在交易之初就已確定,此後一般不能隨意更改。與交易賬戶相對應,銀行的其他業務歸入銀行賬戶,最典型的是存貸款業務。交易賬戶中的項目通常按市場價格計價(mark-to-market),當缺乏可參考的市場價格時,可以按模型定價(mark-to-model)。按模型定價是指將從市場獲得的其他相關數據輸入模型,計算或推算出交易頭寸的價值。銀行賬戶中的項目則通常按歷史成本計價。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於賬戶劃分的內部政策和程序,內容應包括:對交易業務的界定,應列入交易賬戶的金融工具,對交易和非交易崗位及其職責的嚴格劃分,金融工具或投資組合的交易策略,交易頭寸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監控交易頭寸與交易策略是否一致的程序等。同時,銀行應保留完整的交易和賬戶劃分記錄,以便進行查詢,並接受內部、外部審計和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同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相應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方法。
另外,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也是準確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的基礎。巴塞爾委員會於 1996 年 1 月頒布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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