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我怎麼才能快速離婚?
對每一個成年人來說,婚姻都是生活中重要的部分。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婚姻不易,離婚決定都應慎之又慎。但如果夫妻感情確已走到了盡頭,如何才能比較快速地解除婚姻關係呢?
第一部分 法定離婚方式
法定的離婚方式分兩種:
** 第一種是協議離婚,** 也就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也能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處理達成一致的,雙方一起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 第二種是訴訟離婚,** 也就是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不能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的,則由夫妻中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
除了這兩種方式,沒有別的離婚方式,分居兩年自動離婚之類的說法都是誤傳。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利弊分析#
依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只能通過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協議離婚;第二種是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的利弊分析
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並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由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後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的離婚方式。
依據《民法典》第 1077 條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法典》專門設置了 “離婚冷靜期” 制度,改變了 “即申即離” 的登記離婚情形,有利於督促當事人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目前看來,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並不適用。在離婚冷靜期內,任一方均有權反悔,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的申請。離婚冷靜期內,雖然婚姻登記機關受理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但雙方的婚姻關係並不會解除;離婚冷靜期過後,如當事人未在 30 日內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雙方撤回了離婚登記的申請,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
- 協議離婚的優勢
前文已經分析,離婚的方式無非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在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前提條件下,除非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正常情況下,考慮到協議離婚的諸多優勢,大多數當事人都會選擇通過協議離婚的途徑來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
協議離婚比較快捷易行,保密性強,屬於 “好聚好散” 的離婚途徑,充分體現了婚姻自由中的 “離婚自由”,成為當事人離婚的首選方式。協議離婚的主要優點如下:
(1)快捷易行
雖然《民法典》第 1077 條設置了 30 日的離婚冷靜期,但如果雙方的離婚意願堅決,則可以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 30 日內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頒發離婚證。相對於訴訟離婚而言,協議離婚所需時間較短,是節約時間成本最佳的離婚方式之一(法院的訴前調解程序也是一種快捷方式)。
而訴訟離婚,適用簡易程序的,從立案到一審判決作出需要 3 個月左右的時間。適用普通程序的,從立案到一審判決作出需要 6 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二審程序又需要 3 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一審判決不准予離婚,雙方都不上訴,在判決生效後的 6 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事由,原告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因此,相對於訴訟離婚而言,協議離婚較為快捷。
(2)無需任何費用
2017 年 3 月 15 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取消了婚姻登記費,也就是說辦理協議離婚不再收取工本費。而在訴訟離婚中,法院除按件收取訴訟費外,都是按訴訟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收取訴訟費。依據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 20 萬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納。按照上述標準,離婚糾紛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最少 50 元,多則幾千元、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若干意見》《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非財產民事案件等訴訟受理費標準的通告》的規定,北京地區的離婚案件(涉案財產在 20 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 150 元,如果先行按照簡易程序審理,每件交納 75 元。在離婚案件中如涉及評估、審計、財產保全等事項的,還須另行繳納相應的費用。
(3)涉及範圍窄,私密性強
如果雙方當事人自行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可以避免 “外人” 知道自己的 “家務事”,具體事務完全由雙方處理,知情人限於雙方或雙方親朋好友;由律師參與的協議離婚過程中,知情人僅增加了律師,而不像訴訟離婚,知情方擴展到法院系統,因訴訟文書送達,以及可能的司法鑑定、審計、評估、證人出庭作證等環節,又將知情範圍擴展到鄰居、單位、鑑定機構等,存在公告情形的,擴展範圍還會涉及不特定第三人。因此,採取協議離婚方式涉及範圍窄。因需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律師往往會保守其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離婚當事人的信息,特別是隱私信息,因此協議離婚的私密性強。
(4)當事人自動履行可能性大
採用協議方式離婚時,因達成的協議內容是雙方有效協商的結果,所以雙方爭議較小,在子女撫養權行使、撫養費支付、探望權的行使等具體問題上,雙方一般都會積極主動地履行,相對於法院的強制執行,自動履行的可能性大,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而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在訴訟過程中,不排除一方當事人因情緒波動而產生過激行為,如:到另一方當事人單位去鬧事、在互聯網上公布對方隱私、搶奪孩子、實施家庭暴力等。一旦上述情況出現,雙方的矛盾已激化,判決離婚後,判決結果是法官運用法律、依據證據證明的事實而作出的裁判,大多數情況下,不能同時滿足雙方的訴求,有可能會導致一方不滿,判決的執行在現實中多存在一方拒不履行的情況。即使是法院的調解書,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尤其是涉及子女撫養權、探望權等問題,法院依據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也很難強制執行,特別是對子人人身自由不能強制執行,對對方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協助義務的,大多數情況下也只能採取拘留、罰款等措施。相較而言,離婚協議書大多是雙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作出的,雙方容易接受和互相配合,“緣分盡了,大家還可以做朋友”,使雙方破裂的感情不至於走到反目成仇的程度,同時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 協議離婚的缺陷
當然,相對於訴訟離婚,協議離婚也有一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幾點:
(1)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當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相應義務的時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可依據《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的內容強制執行。而離婚協議書卻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協助探望權的行使等義務時,另一方須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出具《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待相應法律文書生效後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2)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常常留有隱患
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知識有限,對於協議書中具體條款的法律後果往往認識不足,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內容上可能詞不達意,容易產生糾紛。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僅進行形式審查,即內容上只要有明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探望權的行使、財產分割的意願、債權的分割、債務的承擔等約定內容就可以,而不對條款約定的內容是否公平、約定的條款是否具有可執行性、是否嚴重侵害一方的權益進行審核,因此,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往往留有隱患。
(3)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有被撤銷或變更的可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70 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現實生活中,不排除一方當事人為了拖延向對方支付款項,惡意以此條規定為借口向法院起訴,對於是否具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只有法院審理後才能依法作出判決。
(4)適用範圍受到一定限制
不是所有想離婚的當事人都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手續,結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協議離婚的適用範圍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如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持有內地結婚證或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均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均同意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對不具備上述實質條件的,比如處於發病期間的精神病人,以及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不能協議離婚,只能到法院訴訟離婚。 - 如何有效避免協議離婚過程中的隱患
(1)離婚協議由專業離婚律師起草
很多當事人基於個人隱私、律師費用等方面的考慮,直接到網上下載離婚協議書範本,經簡單修改後使用。正如 “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每一起離婚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不考慮差異性而直接套用的後果,往往導致離婚協議書內容約定不明,離婚後分割財產時容易產生糾紛。對於財產數額較小且爭議不大的離婚,這樣做也未嘗不可,但對於涉及房產、大額股票、公司股權,以及爭議財產數額巨大的離婚案件,最好請專業的離婚律師起草離婚協議,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製作離婚協議時,一般會將涉及的問題約定得比較詳細,尤其是財產分割(如房產、股票、公司股權)、子女撫養等問題,這樣有利於離婚協議的履行。
另外,對於對方聘請律師起草好的離婚協議書,在簽署時一定要慎重考慮,離婚協議書與生意場上的經濟合同具有某種程度上的相似性,有時會 “一字千金”,有時會 “一字之差,謬以千里”,有的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會設有伏筆和陷阱,如盲目簽署,該協議生效後,很容易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2)財產數額巨大的,可在簽署離婚協議書外另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並將財產分割協議書依法申請公證
財產分割協議書是指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協議。可以分割的離婚財產是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等。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中可以詳細約定財產的名稱(房產、股票、股權、存款、車輛)、數量、價值、歸屬等,需要辦理過戶的,約定過戶的時間、地點、逾期辦理的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等條款,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離婚協議書中載明財產分割、給付、過戶等方面的違約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主要是針對財產的分割、給付期限與房產的過戶等方面,而針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等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很難通過設定違約責任加以規範和制約。
(4)簽好離婚協議書後,可以到法院辦理訴前調解,由法院出具調解書,當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對於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的,北京各區法院一般都採用訴前調解程序,快的話在調解當天就能出具調解書。如果走正式的調解程序,一般在 3 個月之內就能出具調解書。法院何時能夠出具調解書,影響案件進展的因素主要是法院案件量的多少。
(二)訴訟離婚的利弊分析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 訴訟離婚的優勢
(1)法律效力高,執行力度大
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的法律效力遠遠高於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強制執行。
(2)有利於爭取權益,有效解決糾紛
依據《民法典》第 1087 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一方當事人為女方或無過錯方的情況下,如通過協商的方式不能達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的合理要求,則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更能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做到相對客觀公正
訴訟離婚過程中,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案件的客觀事實、相應的法律規定等作出相對公正的判決。對於離婚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分割,如果有異議,可以通過提起上訴和申請再審,糾正錯誤判決。
(4)解決問題比較全面
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時,對自己離婚涉及的問題已經考慮得比較周全,所以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一般也會比較充分、全面,這樣就便於法官對案件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全面審理。訴訟離婚通常由律師進行代理,對離婚中存在的問題,能夠解決的儘量解決。法官掌握專業法律知識,具有實務經驗,通過對案件的全面審理盡可能地解決存在的問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和法官的詢問審理,盡可能使當事人想起或發現一些已經遺忘的財產或債權債務等,一經發現,在當事人當庭提出後一併審理解決。訴訟離婚相對協議離婚而言,解決問題會比較全面。尤其是當事人一般對訴訟程序和證據的把握沒有經驗,而律師熟悉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和訴訟程序,可以從事實、法律和證據等多方面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律師的代理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儘量避免遺留隱患。
(5)在法官的主持下調解,有利於爭議的解決
訴訟離婚當事人在起訴前,大都經歷了雙方協商解決的過程,一般是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不得已才起訴到法院的。當然,也有的當事人不願意浪費時間,直接起訴到法院。法院受理後,對於離婚案件一般是先行調解,調解幾乎貫穿整個訴訟過程。實踐中,很多案件都是在法官的調解下結案的,因為法官一般具有非常豐富的實踐經驗,通過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利弊分析,使當事人充分認識到自己所要面對的判決結果,這樣便於雙方的爭議盡快地解決。法官作為中立的一方主持調解,使得雙方當事人得以在第三方的參與下開誠布公地進行交流,在法院莊嚴肅穆的環境裡,雙方會更加理智。基於對法官的信任,雙方可以進行真實想法的溝通,比較容易相互諒解,有利於意見的統一以及最後調解協議的達成。在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具有辦事效率高、解決問題快捷、調解書一經簽收立即生效(也可以在調解筆錄中約定簽字時生效)、雙方自願履行等特點,有利於爭議的解決。 - 訴訟離婚的缺陷
(1)時間長,效率低
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審限的規定,按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審限一般為 3 個月;按普通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審限一般為 6 個月。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甚至下落不明,離婚所需的時間更長。在北京,一般的離婚案件,若沒有其他重大、複雜的因素,基本都適用簡易程序,只有對於標的額巨大、案情重大或者相對複雜的案件,才適用普通程序。訴訟程序拖沓導致離婚所需的時間較長。
(2)費用相對較高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當事人要支付的費用是根據案件所涉及的財產標的、案件複雜程度等因素來定,一般離婚案件的經濟成本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律師代理費。目前,在我國律師收費尚無統一的標準,不同的城市、同一城市的不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收費都有差異。比如,同一個離婚案件,有的律師收取幾千元就可以代理,有的律師則要收取數萬元。所以委託律師代理離婚案件前,要了解當地律師收費的行情,在自己能力範圍內聘請律師。以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的收費為例(2020 年版),北京市律師行業的大概收費情況如下:
- ①不涉及財產標的的案件,北京市內的普通民事案件,律師代理費不低於 2 萬元,外埠民事案件的律師代理費不低於 5 萬元。
- ②涉及財產標的的案件,根據爭議標的額,按照如下比例累進收取律師代理費:10 萬元以下部分,律師代理費 2 萬元;10 萬 —100 萬元部分,在第一檔 2 萬元的收費基礎上加收爭議標的額的 10 萬元以上部分的 8%—10%;100 萬 —500 萬元部分,在前兩檔的收費基礎上加收爭議標的額的 100 萬元以上部分的 6%—8%;500 萬 —1000 萬元部分,在前三檔的收費基礎上加收爭議標的額的 500 萬元以上部分的 4%—6%;1000 萬 —1 億元部分,在前四檔的收費基礎上加收爭議標的額的 1000 萬元以上部分的 4%;1 億元以上部分,在前五檔的收費基礎上加收爭議標的額的 1 億元以上部分的 2%。
二是法院的訴訟費。#
離婚訴訟費用是當事人必須交納的,一般由原告預先交納。在離婚案件中,如第一次法院判決不准離婚,一般是收取 50—300 元的訴訟費,多交納的部分可以申請法院退還。最終判決離婚的,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一般不再退還。法院判決離婚的,一般會判令雙方按照各自分得共同財產的比例來分擔訴訟費用,根據案件情況,法院也可以判令原、被告雙方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法院最終沒有判決離婚的,訴訟費用由原告來承擔。
三是分割房產繳納的評估費。離婚案件中,如果涉及房產的分割,而雙方當事人對房產的價值難以達成一致,就需要一方當事人提出評估申請,由法院委託具有房產評估資格的機構(可以由雙方協商指定範圍內的一家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搖號確定)對房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的多少,根據房屋價格按照一定比例分段計算,通常為房屋價格的 1%—5%。
四是其他費用。#
離婚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或鑑定,還需要繳納財產保全費或者鑑定費等費用。
(3)精神壓力大
在前面也談到了一般離婚訴訟的時間較長,在整個漫長的離婚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經受的精神壓力相對較大。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相見,容易互相指責、互揭隱私,使原本破裂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有的當事人可能對另一方當事人無法證實的財產不予認可,出現這種情形,會加深彼此之間的矛盾,當事人的精神也會受到打擊。另外,訴訟離婚的影響面在某種程度上比協議離婚要廣一些,容易導致當事人身心俱疲。
第二部分 快速離婚指南
一、如果雙方能就離婚相關事項協商一致,且雙方信任度也還可以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後儘快申請協議離婚。
一、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在離婚時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書面協議。其主要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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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聲明:
- 明確雙方自願離婚的聲明,確認雙方已經決定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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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
- 列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方案,包括房產、存款、債務等財產的分配。
- 對於共同債務的承擔情況也需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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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
- 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一方是否擁有撫養權,另一方是否享有探視權。
- 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情況,以及具體的支付金額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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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債務清償:
- 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責任分配。
- 如果一方有欠債,如何償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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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義務:
- 如果有需要贍養的父母,明確雙方對贍養責任的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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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約定:
- 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或約定,可以在協議書中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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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和日期:
- 協議書最後需要夫妻雙方的簽字確認,並注明簽署日期。
離婚協議書需清晰、明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通常,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一致,若存在爭議,可以通過法院裁決。
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處理達成一致後,及時向相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30 天離婚冷靜期滿後,及時共同去申請離婚證,那麼基本可以在 30 天 - 60 天內順利離婚。
(二)哪些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
依據《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之相應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將不予受理:
- 一方要求離婚的
辦理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必須就離婚的意向達成一致。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無法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只能到法院提起離婚糾紛之訴,通過訴訟程序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 - 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依據《民法典》第 1076 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如雙方未對上述事宜協商一致,則民政部門不予頒發離婚證。 - 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離婚涉及雙方身份關係的解除,如果一方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無法表達離婚的真實意願,婚姻登記機關不應受理其作為申請人的離婚申請。當事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代理人也不能代替其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問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 雙方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國外登記的,或是在我國港、澳、台地區註冊登記的。如果雙方的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的,即使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也不能辦理協議手續,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二、如果雙方雖能基本協商一致,但雙方信任度不那麼好,或者財產爭議金額比較大,後續還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雙方對於離婚協議內容不是那麼有把握的情況下,建議走訴訟離婚的程序,通過法院調解離婚,這種情況下,如果順利的話,可能 30 天內就能離婚。
一方面,如果雙方信任度不那麼好,雙方離婚冷期內鬧點矛盾,一方撤回離婚申請,或者離婚冷靜期滿後不配合另一方去領取離婚證,那麼協議離婚程序就得重新提起,如此反覆,就不能確定雙方到底何時才能順利離婚;
** 另一方面,離婚協議本身沒有強制執行力,即便離婚登記完成了,但只要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對方還得起訴到法院,** 比如,協議約定房子歸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就是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那拿到房子的一方就只能向法院起訴;又或者離婚協議簽不好,好多事情約定不明確或者沒約定等,雙方也需離婚後再向法院起訴解決相關爭議。
所以,這種情況下,一方可向法院起訴,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離婚,只要雙方訴訟中還能協商,一般可在法院兩個月的訴調期限內調解離婚,甚至一個月內就可以順利調解結案,時間上來說,可能比協議離婚還快(當然,前提還是起訴後的訴調階段對方還是同意離婚)。比如,2021 年 1 月,我這邊接觸的四個離婚案件,都是在立案後兩個月內在浦東法院調解結案,有兩個調解結案時離當事人提交訴狀還不到一個月。
二、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對房產的約定
財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時雙方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而房產的分割則又是財產分割的焦點。但是,與訴訟離婚不同的是,協議離婚的雙方只要能夠達成一致,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則可以完全按照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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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所有權房屋的約定
對於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不需要償還貸款的房產,當事人雙方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在協議離婚時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約定歸一方所有,或者約定在離婚後將房屋出售,所得款項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分割。如果將房產約定歸非登記的產權人一方所有,儘量在辦理離婚手續前辦理更名手續。如不能在婚內更名,那麼在離婚後應儘快按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以防止出現案例中的產權登記人將房產出售或抵押的不利局面。 -
尚有銀行貸款的房屋所有權的約定
由於購買房屋涉及款項巨大,很多家庭並沒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在離婚時需要分割尚有按揭貸款的房屋。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施行前,依據《物權法》第 191 條的規定,房屋的轉讓須取得抵押權人(銀行)的同意。在《民法典》施行後,依據《民法典》第 406 條之規定,房屋的轉讓可以進行,產權人只需通知抵押權人(銀行)即可。
在實踐中,如果夫妻雙方就房產的分割能夠達成一致意見,而貸款的周期較短、每月還款數額不高,銀行一般能配合辦理貸款合同的變更手續。而對於貸款周期較長、每月還款數額較高,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還款金額的二倍,當事人未另行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在只有一方到場的情況下,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有特殊情況無法到場,可以委託第三人辦理變更手續,但《授權委託書》及相關手續必須經過公證處公證。
有的當事人為了比較快捷地辦理離婚手續,往往會約定在房產所有款項還清後變更到另一方名下,但又擔心產權登記人將來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或中途反悔,此時,當事人可通過公證處將離婚房產分割協議予以公證(注:因涉及抵押權人利益,很多公證處要求提供銀行同意變更的書面聲明,否則不予辦理公證),並由產權登記人或者經產權登記人授權的律師或第三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授權委託書應經過公證處公證。
三、離婚協議書何時生效#
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有成立和生效兩個階段。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係為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應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應當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
但是離婚協議成立並不代表離婚協議生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因此,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只有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才生效。
另外,還須指出一點:離婚協議生效之後並不意味著就可以高枕無憂了。法律給了離婚雙方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也就是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70 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然這個救濟是有前提的,即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
三、如果雙方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就只能儘快提起離婚訴訟。
(一)如果有以下這幾種情況的,那你也只能選擇訴訟離婚。
比如:
1、你離婚意願強烈,但對方完全沒有離婚的打算,壓根不同意離婚的;
2、雙方同意離婚了,但孩子撫養或財產分割上爭議較大、始終達不成一致的;
3、你急著離婚,可對方 “玩消失” 了,下落不明的;
4、對方有家暴傾向的,根本不準備和你離婚的;
5、雙方在國外或港澳台登記結婚的;
6、一方屬於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的。
(二)一方起訴後,可能有下列結果:#
**1、另一方看到你離婚的決心,改變態度同意離婚的,那基本上也可以在第一次起訴時判決或調解離婚,如果是在訴調階段就能調解離婚的話,目前最快的可能提起訴訟後一個月內就能調解結案。** 比如,2021 年 1 月,我這邊接觸的四個離婚案件,都是在立案後兩個月內在浦東法院調解結案,有兩個調解結案時離當事人提交訴狀還不到一個月。
2、對方堅持不同意離婚,那第一次起訴法院基本不會判決離婚,基本就需要二次起訴,甚至更多。但總歸你堅持要離婚,儘快起訴就是了,法院最終還是會判離的,無非就是時間上比較久而已。
** 而且,離婚訴訟中也可 “以打促談”,必要時可以適當的利益讓步換取時間。** 一方面,要向起訴法院讓對方知道你離婚的決心,另一方面,訴訟中也可以繼續與對方談判,如果能在離婚訴訟中達成一致,也能儘快結案。要知道,有些財產爭議比較大的離婚案件,一次訴訟耗個三四年都很正常,所以,可能的情況下,任何時候不要放棄協商的機會。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考慮以利益來換取時間的加快。
3、對方堅持不同意離婚,也不協商的,那就只能一直起訴,直至法院判決離婚。
那麼,法院什麼情況下會判決離婚?
** 其實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要想讓法院盡早判決離婚,那麼起訴一方就要儘可能向法院證明 “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哪些情形可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呢?
(1)根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這裡的與他人同居是指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因此,需要證明雙方居住在一起,且已經共同居住達一定時間,不能僅僅根據有了孩子就斷定構成同居,因為有孩子可能只是一次性行為的後果,一次床照、一小段時間兩人出入的一些視頻往往也只能是證明出軌。而且,同居要求一定的期限,實踐中最短三個月,有的可能要求一年,比如法官說要春夏秋冬都與他人同居的,也就要需要提供春夏秋冬他們都在一起的照片、視頻等。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是以毆打、綁架、殘害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身體、精神侵害行為。
對家庭成員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對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構成遺棄。表現為經濟上不供養,生活上不照顧,使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維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僅僅存在賭博和吸毒行為不算,必須是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這裡的分居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原因分居,如果因工作和學習等其它原因分居不算;卻分居後,雙方不再相互履行夫妻義務,經濟不再互相供養,生活上不再互相幫助,無夫妻生活。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這條是兜底性規定,因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複雜,法律不能一一列明。常見情況包括婚內出軌,一方嫖娼成癮、屢屢被公安機關罰款、拘留的;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男方強姦與其共同生活的繼女等等。
當然,法律規定的認定感情破裂的條件並不是離婚的必要法定條件,沒有上述理由,但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自家床上捉奸在床照片有效,但注意除了交給法院作為證據外,不應隨便擴散,不要對第三者有人身侮辱行為等,否則涉嫌違法。
(2)《民法典》還規定了兩種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裡的分居並沒有強調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只要是分居就可以。大概就因為,第一次判決不離後,雙方繼續分居默認就是基於感情不和,所以也沒必要再行限定。這一條會讓一些長期難以離婚的人,對於何時徹底解脫有了一个穩定的預期。
所以,第一次判決不准離婚後,一方要堅持離婚的,只要能提供雙方分居又分居滿一年的證據就行了。一般可通過如下證據證明分居事實:1、雙方簽署的分居協議;2、一方外出租房的租房合同、租金支付憑證、水電煤及物業費繳納憑證;3、雙方認可分居事實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往來郵件記錄等;4、其他能證明分居的證據,比如:有人證可以證明雙方長期分居的,等等。當然,實踐中法官還會考量雙方身體上無接觸,經濟上無往來等綜合認定。
** 最後,提個建議,** 有能力的情況下,儘可能借助專業律師的助力,律師可以幫你減輕至少 80% 以上麻煩。律師介入後,既代替當事人進行直接專業的談判,縮短離婚的耗時;又可以協助當事人調查取證、組織證據,增加法院判例的概率,加快離婚訴訟的進程。
結束,是新的開始。祝你下一站,遇見幸福。
訴訟離婚#
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在夫妻分居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如果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一方堅持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在適用此條款時,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 夫妻雙方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即必須存在夫妻雙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狀態,夫妻間已不存在相互關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義的共同生活。婚姻當事人雙方在不同的住所過著完全分開的生活,當然構成客觀的分居狀態;即使夫妻雙方住在同一屋簷下,如並未過著同一家庭生活,也構成客觀上的分居。
- 分居的原因必須是 “感情不和”。夫妻分居,不是因為不能克服的客觀原因而導致的,而是分居者主動追求,“有意” 造成的。如果因工作、學習、治療疾病等原因而分開生活,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如在一起離婚案件中,男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提出兩人分房睡覺已經兩年多,法官詢問分房睡覺的原因時,男方回答 “因為女方睡覺打呼嚕,影響第二天工作”,女方提供了雙方在分房期間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的聊天記錄,法院認定兩人的分居並不屬於感情不和,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 分居的期間須滿兩年。即從夫妻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經持續分居兩年以上。分居期間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暫時和好而恢復共同生活的,不能將前後幾次的分居期間相加,而應從起訴離婚前的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不間斷地滿兩年。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該項屬於兜底條款。目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導致提起離婚訴訟
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23 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 1079 條第 3 款第 5 項的規定處理。因此,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導致提起離婚訴訟的,屬於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二)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自訴重婚被判刑導致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有重婚行為,被另一方提起刑事自訴,因犯重婚罪而被判刑,若另一方以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八、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此條款是《民法典》新增的亮點。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都本著 “勸和不勸分” 的宗旨,在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時經審查如果夫妻感情並未破裂或者認為雙方有和好的可能性的,直接判決雙方不准離婚。在《民法典》生效前,依據《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第一次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或判決不准予離婚後,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應該會受理,但如果不存在《婚姻法》第 32 條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時,法院還是有判決雙方不准離婚的可能性的,在筆者以往所承辦的案件中,出現過多年數次起訴離婚都未能判離的案例。
訴訟離婚中的常見問題#
(一)忠誠協議的內涵
所謂 “忠誠協議” 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簽訂的有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恪守夫妻之間相互忠實之義務,並約定如果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成為過錯方,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或者在離婚時放棄孩子撫養權等內容的協議。現實中常見的名稱有《忠誠協議》《承諾書》《保證書》《悔罪書》《賠償協議書》等。
(二)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
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忠誠協議的效力未有任何明確的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裁判結果也並不一致。
部分法院認定忠誠協議無效,其主要觀點為:“夫妻應相互忠實” 只是價值提倡且屬於道德調整,在夫妻一方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的,約定的不忠賠償應屬於無效。法律不能過多地干涉人的私生活,屬於道德領域的事情,法律不應強行介入調整。另外,夫妻忠誠協議屬身份和財產相結合的協議,法律不允許通過合同或協議來設定人身關係,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和人身權法定原則,忠誠協議限制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因而無效。
離婚協議約定的補償條款是否屬於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以自然人的人格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個因素確定。過錯方因實施《民法典》第 1091 條規定的過錯行為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屬於法定之債。
明確約定財產制的內涵及主要法律依據#
- 約定財產制的內涵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約定財產制是相對於法定財產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制適用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不明確,或所作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
2. 約定財產制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施行之後,約定財產制的主要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 1065 條。該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 1062 條、第 1063 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 3. 夫妻財產約定與以離婚為目的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的區別
夫妻約定財產制應與以離婚為目的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相區別。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財產約定與以離婚為目的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都會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問題。但不同的是,以離婚為目的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雙方因解除婚姻身份關係,就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協議條款內容具有整體性、不可分割。以離婚為目的的財產分割協議涉及身份關係問題,只有夫妻雙方的婚姻身份關係解除後,相應的財產分割條款才會生效,只簽訂離婚協議書但不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財產分割協議不會生效,任何一方均有權反悔。而夫妻財產約定除非設定了附加條件,一般情況下雙方簽字即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
- 夫妻財產約定與夫妻之間贈與的區別
夫妻財產約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對夫妻產生法律拘束力,雙方均需要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撤銷,否則將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32 條明確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 658 條的規定處理。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不同於普通的經濟合同,由於夫妻之間具有特殊的身份關係,夫妻雙方在達成財產約定時往往考慮了很多道德倫理因素,例如夫妻感情、一方是否存在過錯等。為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平衡各方的利益,在雙方無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當將此類約定認定為夫妻財產約定。
- 夫妻財產約定與夫妻之間贈與的區別
訴前程序基礎知識#
一、基本證據的收集與固定
在確定要起訴離婚後,到法院立案前,當事人先要明確自己的訴訟意圖,即當事人通過離婚訴訟想要達到的目的,在法律上稱之為 “訴訟請求”。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要通過訴訟達到三個目的:(1)解除婚姻關係;(2)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3)解決子女撫養權歸屬和撫養費的負擔問題。鑑於此,原告一方應當積極收集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一則為順利立案,二則為在將來的訴訟中佔據有利地位。立案後,被告一方在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之後也要著手進行相關證據的收集。本節將對與離婚案件相關的各方面證據的收集與固定進行介紹。
(一)婚姻合法的證據
當事人起訴離婚前必須要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關於婚姻合法證據的收集與固定。
離婚案件一般會涉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面對即將分崩離析的婚姻,夫妻一方常常採取各種手段轉移或者隱匿財產,以便獲得更多的利益。為了避免離婚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離婚後拿不到自己應得的財產,在起訴前對財產進行必要的保護尤為重要,離婚訴前常用的財產保護措施主要有兩種:訴前財產保全與不動產異議登記。
二、撰寫離婚起訴狀#
撰寫離婚起訴狀時,通常需要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1. 標題#
在起訴狀的最上方,寫明 “離婚起訴狀”。
2. 原告與被告信息#
寫清楚原告和被告的個人信息,包括:
-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
- 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
例如:
- 原告:張三,男,35 歲,漢族,住址:北京市朝陽區,聯繫電話:123456789。
- 被告:李四,女,34 歲,漢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區,聯繫電話:987654321。
3. 訴訟請求#
明確列出你提出的訴訟請求,通常會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 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 相關財產分割、撫養權的請求。
- 子女撫養問題(如有子女,需說明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等事項)。
例如:
- 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 請求法院判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原告(或被告)所有,並判令被告(或原告)支付撫養費。
- 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房產、存款等)。
4. 事實與理由#
詳細描述離婚的原因和案件的具體事實。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婚姻關係的基本情況(結婚時間、地點、雙方家庭背景等)。
- 離婚的原因(如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出軌等)。
- 雙方的矛盾和分歧(如爭吵、冷戰、無性關係等)。
- 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惡劣行為等特殊情況。
- 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
5. 證據清單#
列出支撐你主張的證據,證據可能包括:
- 婚姻登記證書。
- 雙方溝通記錄、照片、視頻等證據。
- 財產證明(如房產證、銀行存款證明等)。
- 子女的出生證明、撫養相關證明等。
6. 法律依據#
簡要列出相關的法律條文和規定,支持你的訴訟請求。例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
7. 結尾#
寫明 “此致,敬禮” 並標明日期,簽名。
例如:
- 此致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
原告:張三
2025 年 2 月 9 日
離婚起訴狀範本:#
離婚起訴狀
原告:張三,男,35歲,漢族,住址:北京市朝陽區,聯繫電話:123456789。
被告:李四,女,34歲,漢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區,聯繫電話:987654321。
訴訟請求:
1. 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 請求法院判定子女撫養權歸原告,並判令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
3. 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