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王朝 1566》何茂才曾對海瑞說:為官者,要和光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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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是那個間接餓死自己女兒的海剛峰,他是光,一生都堅硬如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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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茂才是那個混跡官場多年的總督油子,他是塵,到死都在揣摩主子的心思。
這部劇拍得深刻、拍得現實,也刺穿人心,而這句 “和光同塵” 讓很多人反復咀嚼。
女兒脾氣遺傳了海瑞剛硬的性格,硬是自己絕食而亡。
和光同塵出自道德經: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是謂玄同。
意思就是:挫磨掉銳氣、鋒芒和棱角,解脫紛争,融入光明的萬象,混同於大地塵土,至大也是至微,這就叫做玄妙的同化,微妙大統一的法門。
其實細品這和光同塵的意思大致出現三種個性人群的情況:
第一種
本就是平庸之輩,卻自認為光,自欺。
最為出名的講解便是孟至嶺道長講解道家三隱:
有道,在世俗當中不去顯露自己的道(可以具有看到本質和客觀立體化的思維視角),而是盡量保持和世俗人一樣。
並不是說你一個凡夫俗子就能和光同塵,凡夫俗子沒必要和光同塵你本身就是塵。
這話說得直白。
大眾心裡也清楚,芸芸眾生很多人本就是凡夫俗子,有能者甚少。只是自己個不願真的接受自己平庸而已。
有著各種各樣的人性劣根性:懶、滑、裝、色、嫉、貪...,等等不一而舉。普羅大眾本就是塵心十足世俗得很!
這種自認為光的人在群體中往往是最不得待見的人群,因為他們大多的實際生活中就會暴露出表現出德與能的不配位,命運也多自怨自艾。
第二種
個人能力或背景確實出類拔萃,自負。
銳總 ryan 有位朋友說的好:我老爹教導我說,那些大家都說他 “很精明、有心機” 的人,其實並不聰明。因為大家都知道了他精明,所以都會提防著他。反倒是平常看上去很老實、沒心機的人,讓人防不勝防。
也有很多有能的人埋頭做事,心不設防卻忽略了要把事做好必須先會做人的理。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人性。#
我們總會無意中掉進了人性的陷阱。要想看清楚這個人性的陷阱,就必須先弄清楚另一個問題:人的本質是什麼?
關於這個問題最有發言權的,當然是偉大的社會主義創始人卡爾・馬克思(1818~1883)。在二百年前,哲學界關於 “人的本質是什麼” 的問題可謂吵得是沸沸揚揚,鋪天蓋地。幸好有馬克思用一句話掃蕩了整個歐洲,警醒了整個時代。這句話就是: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第六》
這句話是是麼意思呢?馬克思指出,
人的屬性有兩種: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①自然屬性就是人的本能屬性。比如食慾、性慾、求生欲等等。
②社會屬性就是人的本質屬性。主要是指人與人之間的合作、交換、相互依存等等的關係屬性。比如人的勞動、語言、道德等等都是由社會屬性派生出來的一種 “技能”。
所以,在馬克思看來:自然屬性是人類與動物所共有的,而社會屬性是人類所獨有的。
舉個例子:1920 年,在印度加爾各答的群狼中發現了兩個狼人女孩。一個取名叫 “卡瑪拉”,一個取名叫 “阿瑪拉”。由於這兩個女孩從小就生活在狼群中,所以 “她們” 用四肢走路,怕光、怕火,昼伏夜行。不吃素,不會說話,每天像狼一樣嚎叫。儘管當地人費盡心機想讓她們恢復人性,恢復 “社會屬性”,但都以失敗告終。這個故事證明了:人本質上是社會性動物,如果一個人沒有社會屬性,就不能被稱作人。也就是說,人本質上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為什麼要講這個理論呢?因為社會屬性代表了道德的一面,自然屬性代表了欲望的一面。人的本質既然是社會屬性,那麼人的社會屬性就會從根本上制約著人的自然屬性。社會文化就像一座監獄,囚禁著欲望。
- 自然屬性,即 “欲望”,只是決定了人的思維模式。社會屬性,即 “文化”,則決定了個體的人的行為模式。那么,人的社會屬性會對人的行為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
人性是複雜的,是永遠關心 “我”“自己” 为核心。
人有嫉妒心、逃避性等心理的,他們會嫉妒你的薪水比 TA 高、妞比 TA 漂亮,但不會去反思自己的付出與能力大小等等自我反思的正向思考方式。
有很多人以強勢的態度或無意中表現出了自己的 “光”,這是在無形中給自己添加了一道圍牆,站在了群體的對立面,一道讓人抨擊的牆。
群體不受理性思考的影響,而且僅能理解那些簡略拼湊起來的觀點。
當你所在的群體失去理性時,即使你是清醒的。你的處境也會很艱難,要麼你被群體拋棄,要麼你被群體視為敵人。
出自《烏合之眾》法。古斯塔夫。勒庞。
距離近的人嫉妒,距離遠的崇拜。
海瑞是道 “光”,有著剛正不阿的性格與鐵腕執行的能力。可他的 “剛” 和 “理想主義” 本就忽略了世俗人性滅了人欲,他是一把足夠鋒利的刀子,可是誰又會把用過的利刃一直放在身邊呢?
第三種
孤獨的光,和光同塵,得道。#
《大江大河》中小輝與水書記打球,老水評論:
“你沒有忘記我的年紀和職位,你是根本不會打配合。你不是太獨,你是太傲。
不過你的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驕傲,而是因為自己太聰明、太優秀,從內心深處產生的那種傲慢。”
“我改。”
“這種傲是改不了的。不過你也不要灰心,傲也是一個人的本錢。是你堅持不懈,不斷努力前進的動力。但是這種傲你要深深地藏在內心深處,不要拿出來給別人看,更不要拿自己的標準來要求別人。”
“你是說讓我降低對別人的要求。”
“現代工業講究的一是社會分工,二就是社會協作。管理別人也是一種協作,要同別人協作,就要充分了解別人的特徵。社會是由大眾構成的可能有的人不如你優秀,有的人不像你那麼上進好強,但是你又離不開他們,你要同他們協作就要放慢自己的腳步,讓別人能夠跟得上你。”
這類人太專注,也太自私。自私到遺忘了身後的人,專注到幼稚的以為個體成就可以超過群體成就。
有大能者也是孤獨的,他們看透了社會的文化屬性。不屑於參與大眾的 “底層” 物質分配,享受著高度的思維與精神自由。
而有些人則學會了收割,愚昧對於智者固然是一種社會資源,他們在收割人性劣根性中對他們有利的那部分。傻逼的共識也是共識,這樣的洞見不是誰都能說出來的。
在 1566 劇中,胡宗憲(劇中胡是正面的枭雄形象,另外一個代表是李鴻章)的能是如此的高不可攀,高到大眾平庸輩的嫉妒已經傷害不到他。但是胡力挽狂瀾的時候知道必須需要大眾站在自己的身後去完成使命。
和光不污其體,同塵不渝其真。#
01. 做任何事,不要一廂情願,急於求成,必須有進有退,有所迂回,保持彈性。
02. 有人的地方就有鬥爭,如果學不會人際關係,就會永遠受制於人。
03. 何其幸運,我們趕上了中國百年來,國運蒸騰日上的時代,我不想辜負這個時代。
04. 路是自己選的,就算再艱難也要走下去。
05. 成功需要付出,而不是等待機會。
06. 人生就像一場馬拉松,需要持之以恆地奔跑。
07. 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時間會證明一切。
08. 不要把這個世界讓給你鄙視的人。
09. 木秀於林風必摧之。
11. 人生沒有如果,只有後果和結果。
12. 一個人的境界,受限於眼光。
13. 別人貪婪時謹慎,別人謹慎時貪婪。
14. 滄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纓,滄浪之水濁兮,可以濯我足。#
15. 可理想從來都是奢侈,要想堅持理想,就得捨得為之付出代價。
16. 和光同塵,懂得分工與協作。
17.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就有鬥爭。
18. 越是有本事的人,說出來的話越是能讓人一聽就理解。
19. 有才,唯有用行動證明,才最有效。
23. 首先,自信到極端,便是盲目;其次,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最後,做企業的首要是市場意識。
24. 世界上即使有再多產能過剩,頂尖的永遠是稀缺的,而稀缺的永遠可以由擁有者定價。
25. 做人掙錢,悄悄的,別聲張,自己高興。
26. 想賺錢,找政策,那是顛撲不破的真理。
27. 廟堂之人可以結交,人們從來都是這麼在做,而雞鳴狗盜之徒也可以入幕,過去的孟嘗君曾因此脫厄。用人,該有胸懷,該不拘一格。
28. 做什麼都得搶在別人前頭,學不來宋運輝這樣精靈的孫悟空,那就學豬八戒,吃飯拉屎都得搶前頭。搶在前面,機會才多,跟人後面永遠吃不到肉。
29. 他這才相信,原來理論與實踐之間,存著一條說深也深,說淺也淺的溝,這條溝,叫做閱歷。
30. 你一直都很強,這個從來都沒變過,可是生活也一直在給咱們出難題,這個也從來都沒變過。
“廟小妖風大,池淺王八多” 的背後邏輯,實際上就是每個人在有限固定的環境下,為了生存,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人作為動物的直接本能,是爭奪有限的資源為了自己生存,保持自己和族群的延續。當與外界沒有聯繫,眼光只盯著局部本身內部的有限資源的時候,為了得到眼裡的短缺資源,可以無所不用其極。競爭的結果是零和全部的博弈,贏者通吃,弱者為零。作為弱者,因為在上一輪競爭中為零,因此就在以後的時間裡虎視眈眈,準備隨時伺機下手。作為上一輪贏者通吃的,也始終不敢稍有懈怠,恐怕一夜之間手中的資源會雞飛蛋打。所以,因為廟小,沒有層次,是吹個風就顯得很大;因為水淺,王八需要都露出頭來,才能分一杯羹,喝到點水。這樣窩裡鬥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的結果,就是小廟也搖搖欲墜,香火不保;一池淺水,也被攪得越來越混,最後遇到一個天旱,水分蒸發,淺水也保不住。
《運命論》開篇即云:“夫治亂,運也;…… 成之者運也。” 李康認為,國家的安定與動亂,在於命運;個人的困厄與顯達,在於天命;地位的尊貴與卑賤,取決時運。這一部分是全文的總綱。李康認為,明君遇賢臣,國運興;賢臣逢明君,身名顯,而君臣相遇,皆在其時。為了說透徹這一論點,他徵引了大量的正面、反面的史實,反復論述命運對人的影響,甚至說 “屈原以之沉湘,賈誼以之發憤”,都是因為沒有參透命運,不懂 “樂天知命” 的道理。
“聖人” 與 “小人” 對待命運態度不同,李康認為,聖人之所以成為聖人,在於他能夠樂天知命,所以遭受窮厄之運而無怨恨,居重任之地而不疑心,其 “身可抑,運不可屈”;“位可排,名不可奪”。凡迎合世俗甘於苟同之人,則善於察顏觀色,看風使舵,“勢之所集,從之如歸市;勢之所去,棄之如脫遺”;“以窺看為精神,以向背為變通”,他們碌碌於聲色犬馬,為名利奔走競爭,到頭來也免不了如飛廉、惡來、費無忌、張湯、石顯之流的可恥又可悲的下場。從這一點上說,命運對於每一個人又都是公平的。
最後,李康談到了聖人之立德。立德是一個人心性的功夫,所以不見得 “必須貴”、“必須勢”、“必須富”。天地最大的德性是生長萬物,聖人最大的寶貝是帝王之位,如何守住王位叫仁,如何禁人為非叫義。所以古代稱王的人,用一人治理天下,而不是拿天下去奉養一人。古代做官的人,以官來推行君臣之道,不因名利而貪圖官爵。古代的君子,以得天下不能治理為恥,不以能治理而沒有得到為恥。
《運命論》在理論意義上與王充的《逢遇》、《累害》等篇宣傳命定論的命意相同,然統觀全文,實為慷慨發憤之作。文章處處言命,然主旨卻不在談命,而是借題發揮,抨擊官場、世情的種種醜惡。其後劉孝標作《辨命論》,引申李康之說,語意則更為憤激。
《運命論》是一篇洋洋灑灑的大文章,內容繁富,思想複雜。文中的一些具體譬喻、分析,似不無可取之處;但總體的立論,卻不無偏頗。由於作者目睹曹魏政權後期大權旁落在司馬氏家族手中,感慨國家興衰、君臣遇合之無常,又不得其解,於是便把一切都委之於運命,公然提出:“治亂,運也;窮達,命也;貴賤,時也。” 認為這種 “運” 是無法改變的,個人的出處窮達貴賤都是受個人命運的 “命” 與時代命運的 “時” 擺布的。為了證明這點,他列舉了許多歷史上正反面的人事,如 “百里奚在虞而虞亡,在秦而秦霸,非不才於虞而才子秦也”;張良在圮上受書後,以《太公兵法》遊說群雄,沒人明白,等到遭遇漢高祖,則每言必聽,常用其策,“非張良之拙說於陳項而巧言於沛公也”,這都是運命使然。再如孔子是一代聖人,其 “道足以濟天下,而不得貴於人;言足以經萬世,而不見信於時;行足以應神明,而不能彌綸於俗;應聘七十國,而不一獲其主;驅驟於蠻夏之域,屈辱於公卿之門,其不遇也如此。” 反而德行不如孔子的子思與子夏,卻勢動人主,風光一時,這就是命運所注定的。
《運命論》是用駢文筆法寫成的政論,其辭采之精美,語言之整齊,音聲之講究,典故之宏富,庶幾可謂是一篇十分成熟的駢體文,它對後期駢文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麻國慶 | 分家:分中有繼也有合 —— 中國分家制度研究 -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 wap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 wap
編者按
麻國慶,1963 年 9 月生。內蒙古杭錦後旗人,現為中央民族大學副校長兼民族學與社會學院院長。1991-1997 年在北京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學人類學研究所)攻讀博士學位,師從費孝通先生。1997 年 3 月到 2004 年 9 月任教於北京大學社會學人類學研究所、任講師、副教授。麻國慶受北大社會學和人類學的研究理念影響很深,主要研究方向為中華民族共同體、民族與區域發展研究、全球化與跨區域社會體系研究等。
通常認為,中國的分家即是家庭整體的徹底破裂,猶如細胞分裂一樣。作者通過實地調查發現,在中國的分家制度中,作為經濟的家是分了,但作為文化的家是永遠分不开的。分家實際上是分中有繼也有合。“繼” 一則表現為 “繼人”,即對老人的贍養義務,一則表現為繼宗祧,即對祖先的祭祀義務。“合” 則指本家與分家、分家與分家之間的種種文化上的約定。這樣,在家庭層次上的分與家族層次上的合就有機地結合起來了。這裡的分,出自農民的現實生活需要;合,則是儒學價值的一種實現方式。由此可見,中國社會的大傳統和小傳統並不是對立的,而是一種有聯繫的分離。
分家:分中有繼也有合 —— 中國分家制度研究#
麻國慶
早在本世紀 40 年代,費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就用家庭的三角結構來描述家庭結構的特質及其演變。他指出,從一個核心家庭來看,一對配偶結婚後,三角形結構的夫婦兩點已經具備,孩子出生就形成了三角形的第三點,也就完成了社會結構裡的三角。“這個完成了的三角在人類學和社會學的術語裡稱作家庭”;隨著子女的增加,第三點越來越強,三角結構也逐漸擴大。“在一定的時間,子方不能安定在這三角形裡,他不能永遠成為只和父母聯繫的一點,他要另外和兩點結合成新的三角形”。這樣就使得原有家庭三角不再完整。“這並不是原有三角形的意外結局,而是構成這三角形的最終目的。三角形的破裂是他功能的完成”。這裡,費先生以明晰的語言生動地描述了一個家庭孕育出新家庭的過程,而所謂 “三角形的破裂”,自然是分家之果。本文擬接續三角形的破裂這一話題,圍繞中國社會的分家制度進行討論。
一般而言,分家指的是已婚兄弟間通過分生計和財產,從原有的大家庭中分離出去的狀態和過程;本文在用作名詞時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分家泛指分家後形成的新的家庭,包括父母之家和子輩的家庭;狹義的分家則特指子輩形成的新家,它與指稱父母之家的本家相對應。門戶的另立是一個獨立的新的家庭的產生,也就是家庭再生產的表現。
當然,分家所謂的獨立只具有相對性。“經濟上他們變獨立了,這就是說,他們各有一份財產,各有一個爐灶。但是,各種社會義務仍然把他們聯繫在一起,…… 他們互相幫助,在日常生活中關係比較密切。” 筆者曾就分家制度在河北趙縣北王村進行過調查,下面先從調查所得個案入手來討論分家的內涵。如下的個案 1 反映了一個家庭近半個世紀的分家過程,個案 2 反映的是從本世紀初開始一直到現在的一個家庭的分家實際。
個案 1:JPY 家。
在圖 1 中,JMT 和 JGT 分家後,逐漸發展出兩個各自獨立的家族。在 JMT 這個系譜中有兩個兒子 JX 和 LM,這兩家於 1942 年分家;第三代 JRS(c)與其父也於 1942 年分家,三子 LZ(d)與其父於 1954 年分家;JLM 這邊因無子,過嗣其兄二子 LR,LR 與其父 1954 年分家,分出之家為 e;如此就形成了 a 與 c、d 和 b 與 e 的本家(父母之家)和分家的關係,這裡,事實上 e 為 a 的分家。在 JGT 家的系譜中,其 5 子於 1945 年分家,到 60 年代除 3 為分出之家外,其它各家都未分家,但各家的家庭類型呈現出不同的結構,其中 2、4、6 為擴大家庭,3 和 5 為核心家庭,3 因當兵已遷往外地。
下面我們再來看一個家庭從本世紀初開始一直到現在的分家個案。
個案 2:JLH 家。
據 JLH(男,68 歲)回憶,曾祖父時,有房子 6 間、土地 16 畝,13 口人;到祖父這輩有兄弟 5 人,全家共 18 口人,後絕兩家。JLH9 歲(1937 年)時家裡有 20 口人、60 畝地,沒有分家。1937 年三爺爺出於本身利益的考慮(當時他僅有一女),首先提出分家。當時分家按 “股” 分,並不按人口的多少來分。分時祖父三兄弟各得一股,60 畝地各得 20 畝。祖父分 20 畝後,又由父親和大伯各分 10 畝,每家還分了 3 間房,見證人为贾姓的長輩。1940 年父親和大伯分家。平分時(土改,1947 年)兄弟 4 人和父親一起分了 21 畝地,1955 年年底所有的土地都入了高級社,這一年與父親分了家,同時小弟弟與父親開始分吃,但並沒有分家產,一直到 1960 年才正式分家。在大伯這邊,有三子兩女,大兒子 1955 年分的家,二兒子婚後到 1965 年前未分家。當時爺爺還活著,由父親和大伯各管半年(在人口登記簿上兩家人口也分別為 65 人和 35 人)。1982 年聯產承包時,JLH 分得 9 畝地。當時有 3 個男孩,3 個女孩,大兒子在縣裡做工人。1989 年分家時,老二、老三各分 4 畝多地。現 JLH 兩口的生活由兩個孩子負擔。JLH 說,現在分家和解放前類似,分男不分女。圖 2 為其家庭系譜圖。
個案 2:JLH 家。
由圖 2 可以看出,在 JLH 的爺爺輩沒分家之前,J 家是一個較為典型的擴大家庭,是 4 代同堂,實線 A 反映了這一實際;1937 年爺爺輩的分家導致了大家庭的分裂。在 JLH 的爺爺這一股中,形成了由 c、a、b 組成的擴大家庭。1940 年 a 和 b 分家後,又形成新的家庭。JLH 自己(ego)1955 年與其父分家,其弟也於 1960 年獨立出去組成新的家庭 e。80 年代,J 自己的兩個兒子(大兒子已在外工作)也分家出去。這次分家,JLH 因年事已高,把土地都分給了兒子,由兒子提供包括糧食在內的養老所需。
從上述分家個案可以看出,不管是在傳統村落社會還是現代農村,多數情況下,由婚姻關係建立的家庭常常成為大家裡的一個分子,其對外並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家庭,只有經過分家,才成為一個獨立的家庭。因此,分家是家庭再生產的主要方式。
那麼,分家時的財產是怎樣分割的呢?農村的分家是按 “股” 分,而非按婚姻單位來分。如兄弟 3 人均已婚,分家時,長兄之長子已婚,此時婚姻單位是 4 個,但分家時通常只會把財產分成 3 股而不是 4 股。進而言之,中國傳統社會的 “家” 與婚姻單位是很不相同的。再有,分家析產中,在分配上人人並不平等。如甲、乙、丙三兄弟在未分家前,甲有三子,且長子已婚並有一子,乙有兩子都未婚,丙有一子尚小。分家產時,並非按男性人口分成 10 份,而是分為 3 股。丙只有一子得財產的 1/3,乙與兩子得財產的 1/3,甲與三子及孫子 5 人也只能得 1/3 的家產。上述個案 2 就是一例。可見,如此按 “股” 而分財產,本身就帶來財富的不均。因此,在研究農村社會的分化時,分家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變量。
至於觸發分家的因素,有的是因父母一方或雙方去世,有的是兄弟不和,也有的是家境貧困。滿鐵《慣行調查》中有 1940—1942 年對河北、山東 5 個村分家理由的調查(個案數為 39 個),該調查將分家的理由歸納為以下幾種:1.生活困難的 12 例;2.妯娌不和的 6 例;3.兄弟不和的 7 例;4.兄弟間經濟不和的 7 例;5.分家者勤勞的 1 例;6.姑嫂不和的 1 例;7.父子不和的 1 例;8.父親年老的 1 例。
對於分家的原因,弗里德曼是從兄弟間經濟上的競爭關係和利害衝突關係來進行分析的。他認為在一個大家庭中,當家長在世的時候,兒子不具有行使個人權利的能力,但這一權利是潛在的,此時,兄弟間的競爭關係主要由娶進的妯娌來表演。然而,當父親的權威一旦消失,這一競爭關係就表面化了,家的分裂也就一發不可收拾。他指出,儘管兄弟間的團結在儒教倫理中是一再被強調的,但因財產的原因,他們之間的分離又是必然的。
許烺光先生。
許烺光認為,在夫妻間的紐帶強於父子間的紐帶的結合關係中容易發生分家;相反,則易實現累世同堂。這些都要依家的經濟狀況而定,即在富裕的階層,因為容易實現家的意識形態,父子之間的關係得以加強;在貧困階層相反,夫妻間的獨立性較高,較易分家。
上述諸說或許可以用家庭內摩擦的增大,打破了家庭內部的均衡來表述。然而,這只是分家的直接導因。在很多情況下人們並不在出現這些導因之後才分家。筆者在調查時發現,許多家庭往往在家內並沒有摩擦和衝突時就分了家。村民們常說:“我們現在的分家是該分時就分,打鬧的事例雖有,但也不是很多。” 由此筆者想到,分家也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現象。即在分家的直接導因之外,還有更深層的文化依據。當分家成為一種制度文化,它就具有了文化的一般屬性,即它是既有的,人們接受它簡直無須問它為什麼,只是認為大家皆如此;在依此行事時,其決策成本幾乎為零。當然,分家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上分家是農民的一種理性的選擇,這種選擇是出於生活的具體實際。從分家的功能來看,它不僅減少了家庭摩擦,調動了每個家庭成員從事經濟活動的積極性,還有利於個性的獨立和對姻親關係這一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因為在未分家前,姻親關係在交流上存在著諸多的困難,而分家明確了親屬關係的指向。
在中國社會特別是農村社會,村民們常說 “分家三年顯高低”,“富不過三代”;“父子一條心,黃土變成金”,“三兄四弟一條心,門前土地變黃金”。前者說明財產並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在不斷地流動;後者說明只要父子兄弟團結一心,勤儉奮鬥,就可以由窮變富。這些諺語揭示了兩種重要的現象,這就是分家使得土地和房屋等產權在不同的家庭之間流動,使富人變成窮人,窮人變成富人,由此也就帶來了社會流動。
與中世紀西歐鄉村的土地實行世襲制而不得買賣轉讓不同,古代中國的土地可買賣轉讓。這不僅會造成土地兼併,產生新的地主,也可以使大量自耕農失去土地,變為佃農和雇農,甚至地主失去地產,淪為農民。正如胡如雷教授所指出的:“在土地買賣的制約下,中國封建社會各階層的階級地位和經濟身份,還具有變動不居的特色。” 所謂 “一地千年百易主”、“30 年河東,30 年河西”,可以認為是這種產權流動和社會流動情況的反映。
胡如雷著《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圖片來源:豆瓣。
分家過程中的產權流動,主要是從父輩流向子輩的一個垂直的過程,而從一個較長時段來看,由於土地等財產的自由買賣,又使得產權在家與家之間也有一種橫向的流動。伴隨著產權的縱向流動和橫向流動,又發生著農民的上向社會流動和下向社會流動。下面不同的個案反映了這一實際:
(一)“富不過三代”
本節的個案反映的是涉及三代人的分家過程,這一過程中財產的流動是在原有基數上不斷地分割。
個案 3
WBQ 的祖父在本世紀初有 5 個兒子,400 多畝地(其中 80 畝沙荒地),另有果園 10 余畝、磚窯 1 個、香油場 1 個、油坊 1 個、棉花房 1 個、羊 80 多只。到 1924 年,土地數基本相同。當時家有 31 口人,平均雇月工 3—4 人。到 1934 年共有地 200 余畝。當年,因買進 1 匹病馬,致使 5 頭牲口全死。兄弟 5 人在這種情況下分家,每股為 15 畝地、300 元外債,留下 58 畝灌溉地、80 畝沙荒地。1940 年分的房子,父親分了 12 間。1941 年 10 月,祖父去世。當年冬天留下的 58 畝灌溉地也分了,每股得 105 畝,同時每股還分了沙荒地 17 畝。W 父共分好地 29 畝、沙荒地 17 畝。分家後,父親自己置兩輪車 1 輛、水車 1 挂。1946 年 W 兄弟 4 人分家,當時家庭人口為 10 人。W 本人分得 1/4 大車、1/4 頭牛、1/4 水車、1/4 輪車、灌溉地 6.8 畝、7 間房屋。
從這個個案可以看出,W 父兄弟的分家經過了兩個過程,先是只分部分灌溉地,而後因祖父去世,把家產徹底分完。基數為 200 余畝的土地(其中荒地 80 畝),經過第二代的 5 子均分,每股獲灌溉地 20 余畝;到 W 本人時,弟兄 4 人又將父輩分來的 20 余畝再分成 4 份,他本人得 68 畝。這一個案反映了在分家的吶喊中土地和房屋不斷地被分割的過程。這也是人們常說的 “富不過三代” 的道理所在。當然,"富不過三代"一個重要的因素是農民們常說的 “敗家子” 的存在。
個案 4
本世紀初,JZL 的爺爺輩兄弟倆,共有地 100 多畝、牲口 3 頭,雇過長短工。分家後有 50—60 畝地。一家在其父手裡破落了,至 1937 年已無土地可言,牲口和農具皆無,J 本人只能外出打短工。然而由於其大爺爺家無子,等其大奶奶死後,其財產通過繼承又全部流入 JZL 家。土改前,有 5 口人,房子 22 間(其中 12 間系接管其大奶奶家的)、土地 18 畝。
從這一個案看出,JZL 的祖父輩有 100 余畝地,在其父分家時分得 50 余畝。到 1937 年時,父親這一分家已成為無地農戶。然而又由於繼承的原則,其家的土地又由無到有。
(二)“分家三年顯高低”
分家在某種程度上給予新生家庭的經營者以一種發揮潛能的機會。能力的高與低,經營的好與壞,在分家後逐漸地體現出來,從而使各分家之間拉開了距離。當然,分家時由於父母的偏心,也可能給某個分家提供較好的經濟基礎。
個案 5
ZYH 的父親輩有兄弟三人,ZLQ(ZYH 的父親)ZLG 和 ZLP。1914 年 ZLQ 的父親去世,留有土地 50 畝、房子 21 間、2 頭騾子、1 頭驢、1 輛大車、1 挂水車,由其母當家。1920 年 ZLQ 先從家裡分出去。分家時,由於其母有偏心,只分給他 3 畝地、7 間房(其中 3 間是以後出 60 元買回的),還分了 200 元外債。分家後生活較苦。ZLQ 很勤勞,兒子們也逐漸長大,能幫得上忙,後來開始年年有余,就攢了一些錢。在 1944—1946 年買活契地 224 畝,1944—1945 年買荒地 10.43 畝。土改前,共有 16 口人,土地 30 畝、房屋 13 間、騾驢各 1 頭、大車 1 輛、水車 1 挂。後由於兒子不和,於 1949 年分家。
ZLG 於 1937 年與母親和 ZLP 分家,當時有 5 口人,分得房屋 45 間、騾子 1/2 頭、水車 1/2 挂、土地 303 畝(其中水地 235 畝)。土改前 2—3 年,買同宗 ZJH39 畝地,1947 年買其侄 ZBL 水地 3 畝。1947 年土改時,分出 9 畝水地,後來又給回 6 畝,因此土改後有地 342 畝,當時一家 6 口人。
ZLP 最得母親的寵愛,分得土地 205 畝、磚房 8 間、土房 2 間、騾子 1/2 頭、大車 1/2、水車 1/2。之後雇工搞一些副業,收入非常可觀,1946 年死,留獨子 ZBL。土改時,ZLQ 劃為中農,ZLG 劃為上中農,ZLP 被劃為富農。
個案 6
ZRL 的祖父 ZLQ 兄弟共 4 人,ZLS、ZLZ、ZLH 和 ZLQ。祖父 ZLQ 時就有地 100 余畝。ZRL 的父親有兄弟二人,叔父有二子 JS 和 JH。其父死於本世紀初,其母死於 1936 年。到 1937 年其叔父去世前他們一直沒有分家。當時家有土地 300 余畝、騾子 5 頭、驢 1 頭、房屋近百間,過著一種典型的大家庭的生活。叔父死後的第二年,祖父輩的 4 兄弟分家,共分成三股,叔父的兩個孩子 JS 和 JH 為一股;ZLQ 兄弟 4 人分得兩股,然後兄弟 4 人又把這兩股合成一股再分成 4 股。當時 ZLQ 分得 37 畝水地、10 間房屋,共 8 口人。1941 年以前,曾經雇過一個工,歷時一年。1943 年,ZRL 的父親、另外一個叔父和祖父 ZLQ 分家,ZRL 的父親分得土地 13 畝、房屋 3 間。後來買小牛 1 頭,蓋新房 3 間,又將開荒地換得 ZLQ(同宗)熟地一塊(4564 畝)。土改時,分得橫道北水地一塊(4.813 畝),因此共有土地 22395 畝(其中水地 20526 畝)。ZRL 與其父在 1951 年分家,當時分得水地 10 畝、房屋 4 間、井棚 1 間;其叔 1943 年分家時分得土地 8379 畝、房屋 3 間;二爺爺 ZLS1938 年分得 29 畝灌溉地、2 畝多旱地、房屋 10 間、大車 1 輛。1940 年買騾子 1 頭,與岳父合種岳父家地 20 畝,收成各得一半。這 20 畝地雇雇工耕種(雇一個工共計 2—3 年),1943 年把騾子賣掉,買驢 1 頭,不再與岳父合種了。土改時,被分掉 1/2 頭驢、1/2 挂水車、1/2 輛大車,剩下 1/2 頭驢、1/2 挂水車、1/2 輛大車,土地數如上。ZRL 的兩個叔祖,ZLZ 分家時分地 27 畝灌溉地、8.96 畝旱地,一直到土改未變;ZLH 分家時分地 19 畝、房屋 6 間,到土改前未變。兩個堂兄弟 JS 和 JH1938 年分得一股得地 100 畝,到土改時有地 83 畝、房屋 20 間(兄弟倆未分家)。
從上述兩個個案可以看出,不管是由富變窮還是由窮變富,或者是基本上原地踏步,每個家庭的財產狀況都處於變化之中,相應地,社會流動也由此而生。
(三)“父子一條心,黃土變成金”
下面我們來看幾個個案:
個案 7
JWJ 的爺爺有地 24 畝、1 頭驢、8 間房。以後日子一年不如一年,到了 J 的父親手裡只剩下 6 畝旱地、2 間房,當時有 10 口人。之後 J 父與 J 的幾個兄弟通過給別人做工開始購置了一些土地。到土改前,J 家 11 口人,有房 5 間、地 22.5 畝,其中水地 215 畝、驢 1 頭。1954 年,J 兄弟分家,他本人分得土地 54 畝、2 間房。
個案 8
JHL 的祖父本世紀初分家時分得 10 畝旱地,一片空房基地。後其祖父與兒子同心協力,蓋房 25 間,土地達 70 多畝,當時有 27 口人。1937 年其父輩兄弟 3 人分家,其父分地 21 畝、1/2 挂水車、1/2 頭騾子、9 間房,當時 7 口人,祖父祖母由其父輩兄弟 3 人負擔。土改前,有 7 口人,21 畝地、1 挂水車、1 輛車、1 頭驢、9 間房,沒有剝削。土改後以上情況無變化。1952 年和其父分家,分得土地 6 畝(水旱各半)、3 間房,大車水車合夥共用。
個案 7 所反映的是祖父輩的 24 畝地,在其父手裡只剩下 6 畝旱地,隨後因其兄弟與其父共同努力又購回一些土地,到土改前已有 22.5 畝。個案 8 說明,其祖父分家時只得 10 畝地。隨後經過祖父的奮鬥,到本世紀 20—30 年代,有地 70 畝、27 口人、25 間房。後其父輩三兄弟分家時,其父分得土地 21 畝,之後基本上維持這一狀況。這兩個個案雖談不上致富,但也脫了貧。
分家帶來的產權流動及與此相關的社會流動,使得傳統社會農民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具有變動不居的特點。所以,一代敗落了,他還不会绝望,还可以把家族振兴的希望寄予后代。聯想到中國科舉制度給普通農民以 “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的憧憬,我想,中國這種分家制度和選士制度會不會給中國人的文化心理帶來影響?中國人是樂觀的,較少悲劇心理,總是對未來存有模糊的希望,這種文化心理特徵與現實生活的各種制度有無關聯?這實在是十分有趣的問題。
費孝通著《生育制度》。圖片來源:豆瓣。
如果分家是擴大家庭的話,過不久還會繼續分,一直分到核心家庭的層次為止。那么,家庭這一逐漸細碎化的過程,是不是分下去就不回頭了?不是的。費孝通先生用 “反饋模式” 說明了這種關係。當然,這一模式是從養老方面進行概括的,但它從一個方面揭示了分家和本家的關係。這就促使筆者思考這樣的問題:分家分的是什麼?本家和分家究竟是一種什麼關係?下面我們就來討論這些問題。
由於家庭存在樣式豐富多彩,怎樣的狀態才算是分家,學者們有諸種不同的認識,其中,孔邁隆(M.Cohen)以家產正式分才算分家的定義影響最大。他認為,只要家計是共同的,即便分居的人們,也都是一個家的成員。家計的分裂才是最初家庭分裂的主要變量。有的學者認為孔邁隆忽略了沒財產的農戶以分灶作為分家的指標。其實,析產也好,分灶也好,它們只是分家的重要指標之一,如沒有正式的分家儀式,即使析產或分灶,也不能算是分家,如個案 2。總起來看,這些對分家的研究都是從經濟上考慮的,從社會角度考慮的較少;如稍有涉及,人們又常常把分家產看做是一個完整家的破裂,如很多研究者常常認為,兄弟均分繼承原則使漢族家庭繼承的是一個分裂的家庭,沒有繼承一個完整的家。實則不然。在分的背後,一個很重要的字就是 “繼”。“繼” 是中國家庭的一個基本特點。中國的家庭是 “上以事祖先”、“下以繼後世” 的團體。“繼” 在家庭的再生產過程中是關鍵的一環。
我認為,分家是分中有繼的。這裡的 “繼” 主要包含兩層意思,一為繼人,這就是對老人的贍養義務,我稱之為 “繼中有養”,二為繼宗祧,就是要繼對祖先的祭祀。
分家後,分家與本家之間的關係(由此也衍生出分家與分家的關係)主要表現在對老人的贍養中,特別是當父母一方去世後,對單身老人的贍養成為各分家的重要義務。在北王村,主要體現在 “輪吃” 中。筆者在調查時發現,不論是戶口簿上還是土地冊上,北王村有許多戶常以小數點來表示家庭人口,如 5.5 人、33 人,反映了單身老人在不同的兒子家 “輪吃” 的現象。據筆者的統計,在全村 506 戶中,這種家庭有 160 余戶。上文個案 1 中 JLH 的爺爺在 60 年代的贍養就是一例。筆者調查時重點訪談對象 HJG 老人現年 80 歲,住在大兒子家,但吃飯是在兩個兒子家各吃半年。像這類家庭不管是在北方還是南方都是較為普遍的。已有研究對於分家主要從財產方面考慮得較多,其實分家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分人,即劃分對父母的贍養責任,這就是"繼中有養"。在福建和台灣常以 “分隨人食” 來表述這一現象。
關於繼的第二方面,即繼對祖先的祭祀,如人們所常見的,大部分家庭分家是分財產不分祭祀的。在華北農村,這種祭祀關係主要在正月、清明等節日體現出來,祖先牌位在家中現已很少看到。
繼的主要內容已如上述。那么,繼的文化依據是什麼呢?
贍養父母的觀念基礎是儒家所提倡的 “孝”,這已為人們所熟知,兹不贅述;至於祭祀的義務,則基於父子一體的觀念。中國文化特別強調一體的觀念,諸如父子一體、兄弟一體與夫妻一體,其中父子一體是核心。所謂 “父子一體”,並非僅指父子兩代。在父的上面還有祖父,在子的下面還有孫子。父子一體事實上表示的是男系血緣關係的所有階段,即所有的祖先和所有的子孫之間都存在著一體的關係。這種一體的關係需要通過宗教儀式予以確認和強化,於是就有了對祖先的祭祀。圍繞著祭祖的觀念是,人們認為一個人的存在是由於他的祖先,反過來祖先的存在也是由於他的子孫。陰界祖先的生活必須靠陽界子孫的供奉,陽界子孫的福祉則靠陰界祖先的庇護,而他們聯繫的紐帶即是祭祀。如果這種祭祀停止,則祖先和子孫將兩敗俱傷。祖先既無人照料其陰間的生活,陽界的子孫也將不能得到祖先的荫護。費孝通先生曾說的中國人是有祖宗也有子孫的民族,其含義是十分豐富的。
在現實中,父子是從祖先到子孫的核心一環,父子關係直接表現著 “繼” 的內容。依習慣法,只有兒子才有權繼承財產,女兒外嫁他姓即失去了財產繼承的資格;諸子按平均繼承原則繼承財產。長子常常因繼承宗祧一般可另外再得一份,以供家祭之用。出自同樣的理由,若膝下無子,選誰為嗣就不是個簡單的問題。許多譜牒中明確規定,無子立嗣,禁止以異姓之子立嗣。壽州孫氏家譜云:“無子立嗣,必擇名份相當者,于譜內說明。如後繼無人,準其立愛,惟不得報養異姓之子,以致紊亂宗族。” 簡陽彭氏規定,“不育無子,此人生不幸之事,故撫報亦世之常情,但須于同父同親昭穆相當中擇愛擇賢,聽從其便,切勿以異姓承祧,到(致)遭非種之鋤。” 為了避免因圖產爭嗣而在宗族內部引起爭端,宗族習慣法還對承繼立嗣的順序進行了規定,如交河李氏 “凡無子之家,必遵長門無子過次門之長;次門無子,過長門之次子例,不許亂爭。如無應繼之人,必擇其近支之子多者而繼之,如近支無人,必擇其遠支有才者而繼之。”
以上討論的是分中有繼,那麼,分中有合指的又是什麼呢?
正如前文所言,分家是中國家庭再生產的一種基本方式,不過,分家所產生的新的家庭(分家),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同樣出自父子一體的觀念,分家單常見的開頭語 “樹大分枝” 就表明,分枝是由同根而出,分家與分家之間,分家與本家之間具有天然的聯繫,這種聯繫植根於家族意識及與此相連的根深蒂固的父嗣觀念,它的存在使得分中又有合。
合指的是什麼呢?它主要指在分家與本家、分家與分家之間文化上的聯繫,即在分家與本家、分家與分家間還存在著經濟合作的優先性以及參與文化禮儀和一致對外的義務。這些情況雖則不見得事事必然在某時發生,但一旦發生,常常遵循上述邏輯。也就是說,這是一種文化約定,當事者均可對之有明確的預期。這有點像法律上的 “期待權”,生活中一旦有需要合作的情況,一般來說,各分家就在首先考慮之列。如下面分家與本家、分家與分家的合作,就來自這一文化規則。
(一)分家與本家之間
小農家庭在經營時之需要合作是顯而易見的,而和誰合作,則本家族及親屬就表現出優先性的特點。這種情況在當代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的農村十分明顯。據王思斌先生 80 年代中的一個調查,在農村的生產合作中,家族和親屬之間的合作占了總數的 67.1%,鄰居和一般鄉友之間的合作占 32.9%,前者是後者的兩倍。而在家族和親屬的合作中,三代之內的小家族的合作占了 33.4%;三代外、五服內家族間的合作占 28.9%;女系親屬間的合作占 32.8%。又如筆者調查的北王村的 CZF(男,51 歲)家,1982 年承包時 5 口人分得 10 畝多地。由於兒子結婚,1995 年分家。兩處院子兄弟倆靠抓阄各得其一。耕地分成 3 份,CZF 兩口和兩個兒子各得 1 份;梨樹共 440 棵,分成 3 份,三個分家各分 100 余棵。同年二兒子建立了一個梨庫,造價 10 萬余元,其資金由三家共同承擔,三家的梨都存入梨庫中,賠賺由大家分擔。
有時,經濟合作的需要還會使已經分出的家再度合併起來,這時合就不僅是一種經濟上的聯繫,而成為結構上的變化了。1984 年,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對四川 9 個縣的 2237 個農戶進行的調查表明,實行責任制以後,過去分了家而又重新合起來的家庭有 31 戶,占此次調查戶的 1.38%。
又如筆者對北王村 1965 年的檔案資料統計,全村擴大家庭共有 24 戶,主幹家庭有 35 戶,分別占總戶數的 7.14%和 10.42%。80 年代後,主幹家庭和擴大家庭在北王村的比例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分別提高到 132%和 15.37%。
(二)分家與分家之間
分家與分家之間的關係,主要是指兄弟之間橫向的關係。“兄弟” 關係是附屬於 “父子” 縱式關係之下的一組關係。在中國文化中,提及 “兄弟”,便說 “兄弟如手足”。手足是相對於人的整體而言,而整體在這裡正是家。被儒學強調的 “兄友弟恭” 的文化規則,使得兄弟分家後的 “合” 具有了一定的文化基礎。
在民間社會,在強調兄弟分家後獨立創業的同時,也重視兄弟家庭之間的生產互助以及在文化禮儀中和共同對外時的合作關係。在傳統農業社會中,兄弟家庭在種地、收割、打場等方面的合作非常普遍。此外,兄弟在分家時雖說什麼東西都分,但畢竟有一些不可分之物,如井、碾磨、牲畜、院子等,它們常常為共用,這種共用關係也是分家與分家之間維持合的關係的一種基礎。在家族企業中,這種合作也是常見的。
合的表現已如上述。那么,合與繼有什麼不同呢?如果說繼是縱向的、下對上的義務的話,合則是既包含縱向,也包含橫向的一種基於枝葉相連、血脈相通意識的偏於文化上的關係,這種關係常表現為一種預期。
由於分中有繼也有合,以經濟紐帶為基礎的經濟家庭的分裂並不意味著家的分裂,本家與諸分家、分家與分家之間還存在著多種密切的關係。可以認為,本家與諸分家還共屬於一個看似無形的家,它是一種祭祀家庭或 “觀念家庭”。或者說,分家帶來了家庭層次上的分,但分家與本家、分家與分家又有合的成分,這就是家族層次上的合。這樣,家庭層次上的分與家族層次上的合,形成了中國家的基本運行機制即分合機制。值得強調的是,這一分合機制既反映了農民實際生活的需要,又折射著儒學的倫理原則。這裡,你不能不嘆服中國農民的生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