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王朝 1566》何茂才曾对海瑞说:为官者,要和光同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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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是那个间接饿死自己女儿的海刚峰,他是光,一生都坚硬如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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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茂才是那个混迹官场多年的总督油子,他是尘,到死都在揣摩主子的心思。
这部剧拍得深刻、拍得现实,也刺穿人心,而这句 “和光同尘” 让很多人反复咀嚼
女儿脾气遗传了海瑞刚硬的性格,硬是自己绝食而亡。
和光同尘出自道德经: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是谓玄同。
意思就是:挫磨掉锐气、锋芒和棱角,解脱纷争,融入光明的万象,混同于大地尘土,至大也是至微,这就叫做玄妙的同化,微妙大统一的法门。
其实细品这和光同尘的意思大致出现三种个性人群的情况:
第一种
本就是平庸之辈,却自认为光,自欺
最为出名的讲解便是孟至岭道长讲解道家三隐:
有道,在世俗当中不去显露自己的道(可以具有看到本质和客观立体化的思维视角),而是尽量保持和世俗人一样。
并不是说你一个凡夫俗子就能和光同尘,凡夫俗子没必要和光同尘你本身就是尘。
这话说得直白。
大众心里也清楚,芸芸众生很多人本就是凡夫俗子,有能者甚少。只是自己个不愿真的接受自己平庸而已。
有着各种各样的人性劣根性:懒、滑、装、色、嫉、贪...,等等不一而举。普罗大众本就是尘心十足世俗得很!
这种自认为光 “” 的人在群体中往往是最不得待见的人群,因为他们大多的实际生活中就会暴露出表现出德与能的不配位,命运也多自怨自艾。
第二种
个人能力或背景确实出类拔萃,自负
锐总 ryan 有位朋友说的好:我老爹教导我说,那些大家都说他 “很精明、有心机” 的人,其实并不聪明。因为大家都知道了他精明,所以都会提防着他。反倒是平常看上去很老实、没心机的人,让人防不胜防。
也有很多有能的人埋头做事,心不设防却忽略了要把事做好必须先会做人的理。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人性。#
我们总会无意中掉进了人性的陷阱。要想看清楚这个人性的陷阱,就必须先弄清楚另一个问题:人的本质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最有发言权的,当然是伟大的社会主义创始人卡尔・马克思(1818~1883)。在二百年前,哲学界关于 “人的本质是什么” 的问题可谓吵得是沸沸扬扬,铺天盖地。幸好有马克思用一句话扫荡了整个欧洲,警醒了整个时代。这句话就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
这句话是是么意思呢?马克思指出,
人的属性有两种: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①自然属性就是人的本能属性。比如食欲、性欲、求生欲等等。
②社会属性就是人的本质属性。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交换、相互依存等等的关系属性。比如人的劳动、语言、道德等等都是由社会属性派生出来的一种 “技能”。
所以,在马克思看来:自然属性是人类与动物所共有的,而社会属性是人类所独有的。
举个例子:1920 年,在印度加尔各答的群狼中发现了两个狼人女孩。一个取名叫 “卡玛拉”,一个取名叫 “阿玛拉”。由于这两个女孩从小就生活在狼群中,所以 “她们” 用四肢走路,怕光、怕火,昼伏夜行。不吃素,不会说话,每天像狼一样嚎叫。尽管当地人费尽心机想让她们恢复人性,恢复 “社会属性”,但都以失败告终。这个故事证明了:人本质上是社会性动物,如果一个人没有社会属性,就不能被称作为人。也就是说,人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为什么要讲这个理论呢?因为社会属性代表了道德的一面,自然属性代表了欲望的一面。人的本质既然是社会属性,那么人的社会属性就会从根本上制约着人的自然属性。社会文化就像一座监狱,囚禁着欲望。
- 自然属性,即 “欲望”,只是决定了人的思维模式。社会属性,即 “文化”,则决定了个体的人的行为模式。那么,人的社会属性会对人的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人性是复杂的,是永远关心 “我”“自己” 为核心。
人有嫉妒心、逃避性等心理的,他们会嫉妒你的薪水比 TA 高、妞比 TA 漂亮,但不会去反思自己的付出与能力大小等等自我反思的正向思考方式。
有很多人以强势的态度或无意中表现出了自己的 “光”,这是在无形中给自己添加了一道围墙,站在了群体的对立面,一道让人抨击的墙。
群体不受理性思考的影响,而且仅能够理解那些简略拼凑起来的观点。
当你所在的群体失去理性的时候,即使你是清醒的。你的处境也会很艰难,要么你被群体抛弃,要么你被群体视为敌人。
出自《乌合之众》法。古斯塔夫。勒庞
距离近的人嫉妒,距离远的崇拜。
海瑞是道 “光”,有着刚正不阿的性格与铁腕执行的能力。可他的 “刚” 和 “理想主义” 本就忽略了世俗人性灭了人欲,他是一把足够锋利的刀子,可是谁又会把用过的利刃一直放在身边呢?
第三种
孤独的光,和光同尘,得道#
《大江大河》中小辉与水书记打球,老水点评:
“你没有忘记我的年纪和职位,你是根本不会打配合。你不是太独,你是太傲。
不过你的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骄傲,而是因为自己太聪明、太优秀,从内心深处产生的那种傲慢。”
“我改”
“这种傲是改不了的。不过你也不要灰心,傲也是一个人的本钱。是你坚持不懈,不断努力前进的动力。但是这种傲你要深深地藏在内心深处,不要拿出来给别人看,更不要拿自己的标准来要求别人”。
“你是说让我降低对别人的要求”
“现代工业讲究的一是社会分工,二就是社会协作。管理别人也是一种协作,要同别人协作,就要充分了解别人的特征。社会是由大众构成的可能有的人不如你优秀,有的人不像你那么上进好强,但是你又离不开他们,你要同他们协作就要放慢自己的脚步,让别人能够跟得上你。”
这类人太专注,也太自私。自私到遗忘了身后的人,专注到幼稚的以为个体成就可以超过群体成就。
有大能者也是孤独的,他们看透了社会的文化属性。不屑于参与大众的 “底层” 物质分配,享受着高度的思维与精神自由。
而有些人则学会了收割,愚昧对于智者固然是一种社会资源,他们在收割人性劣根性中对他们有利的那部分。傻逼的共识也是共识,这样的洞见不是谁都能说出来的。
在 1566 剧中,胡宗宪(剧中胡是正面的枭雄形象,另外一个代表是李鸿章)的能是如此的高不可攀,高到大众平庸辈的嫉妒已经伤害不到他。但是胡力挽狂澜的时候知道必须需要大众站在自己的身后去完成使命。
和光不污其体,同尘不渝其真。#
01. 做任何事,不要一厢情愿,急于求成,必须有进有退,有所迂回,保持弹性。
02. 有人的地方就有斗争,如果学不会人际关系,就会永远受制于人。
03. 何其幸运,我们赶上了中国百年来,国运蒸腾日上的时代,我不想辜负这个时代。
04. 路是自己选的,就算再艰难也要走下去。
05. 成功需要付出,而不是等待机会。
06. 人生就像一场马拉松,需要持之以恒地奔跑。
07. 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时间会证明一切。
08. 不把这个世界让给你鄙视的人。
09.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
11. 人生没有如果,只有后果和结果。
12. 一个人的境界,受限于眼光。
13. 别人贪婪时谨慎,别人谨慎时贪婪。
14. 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我足。#
15. 可理想从来都是奢侈,要想坚持理想,就得舍得为之付出代价。
16. 和光同尘 ,懂得分工与协作。
17.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就有斗争。
18. 越是有本事的人,说出来的话越是能让人一听就理解。
19. 有才,唯有用行动证明,才最有效。
23. 首先,自信到极端,便是盲目;其次,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最后,做企业的首要是市场意识。
24. 世界上即使有再多产能过剩,顶尖的永远是稀缺的,而稀缺的永远可以由拥有者定价。
25. 做人挣钱,悄悄的,别声张,自己高兴。
26. 想赚钱,找政策,那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27. 庙堂之人可以结交,人们从来都是这么在做,而鸡鸣狗盗之徒也可以入幕,过去的孟尝君曾因此脱厄。用人,该有胸怀,该不拘一格。
28. 做什么都得抢在别人前头,学不来宋运辉这样精灵的孙悟空,那就学猪八戒,吃饭拉屎都得抢前头。抢在前面,机会才多,跟人后面永远吃不到肉。
29. 他这才相信,原来理论与实践之间,存着一条说深也深,说浅也浅的沟,这条沟,叫做阅历。
30. 你一直都很强,这个从来都没变过,可是生活也一直在给咱们出难题,这个也从来都没变过
“庙小妖风大,池浅王八多” 的背后逻辑,实际上就是每个人在有限固定的环境下,为了生存,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人作为动物的直接本能,是争夺有限的资源为了自己生存,保持自己和族群的延续。当与外界没有联系,眼光只盯着局部本身内部的有限资源的时候,为了得到眼里的短缺资源,可以无所不用其极。竞争的结果是零和全部的博弈,赢者通吃,弱者为零。作为弱者,因为在上一轮竞争中为零,因此就在以后的时间里虎视眈眈,准备随时伺机下手。作为上一轮赢者通吃的,也始终不敢稍有懈怠,恐怕一夜之间手中的资源会鸡飞蛋打。所以,因为庙小,没有层次,是吹个风就显得很大;因为水浅,王八需要都露出头来,才能分一杯羹,喝到点水。这样窝里斗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结果,就是小庙也摇摇欲坠,香火不保;一池浅水,也被搅得越来越混,最后遇到一个天旱,水分蒸发,浅水也保不住
运命论》开篇即云:“夫治乱,运也;…… 成之者运也。” 李康认为,国家的安定与动乱,在于命运;个人的困厄与显达,在于天命;地位的尊贵与卑贱,取决时运。这一部分是全文的总纲。李康认为,明君遇贤臣,国运兴;贤臣逢明君,身名显,而君臣相遇,皆在其时。为了说透彻这一论点,他征引了大量的正面、反面的史实,反复论述命运对人的影响,甚至说 “屈原以之沉湘,贾谊以之发愤”,都是因为没有参透命运,不懂 “乐天知命” 的道理。
“圣人” 与 “小人” 对待命运态度不同,李康认为,圣人之所以成为圣人,在于他能够乐天知命,所以遭受穷厄之运而无怨恨,居重任之地而不疑心,其 “身可抑,运不可屈”;“位可排,名不可夺”。凡迎合世俗甘于苟同之人,则善于察颜观色,看风使舵,“势之所集,从之如归市;势之所去,弃之如脱遗”;“以窥看为精神,以向背为变通”,他们碌碌于声色犬马,为名利奔走竞争,到头来也免不了如飞廉、恶来、费无忌、张汤、石显之流的可耻又可悲的下场。从这一点上说,命运对于每一个人又都是公平的。
最后,李康谈到了圣人之立德。立德是一个人心性的功夫,所以不见得 “必须贵”、“必须势”、“必须富”。天地最大的德性是生长万物,圣人最大的宝贝是帝王之位,如何守住王位叫仁,如何禁人为非叫义。所以古代称王的人,用一人治理天下,而不是拿天下去奉养一人。古代做官的人,以官来推行君臣之道,不因名利而贪图官爵。古代的君子,以得天下不能治理为耻,不以能治理而没有得到为耻。
《运命论》在理论意义上与王充的《逢遇》、《累害》等篇宣传命定论的命意相同,然统观全文,实为慷慨发愤之作。文章处处言命,然主旨却不在谈命,而是借题发挥,抨击官场、世情的种种丑恶。其后刘孝标作《辨命论》,引申李康之说,语意则更为愤激。
《运命论》是一篇洋洋洒洒的大文章,内容繁富,思想复杂。文中的一些具体譬喻、分析,似不无可取之处;但总体的立论,却不无偏颇。由于作者目睹曹魏政权后期大权旁落在司马氏家族手中,感慨国家兴衰、君臣遇合之无常,又不得其解,于是便把一切都委之于运命,公然提出:“治乱,运也;穷达,命也;贵贱,时也。” 认为这种 “运” 是无法改变的,个人的出处穷达贵贱都是受个人命运的 “命” 与时代命运的 “时” 摆布的。为了证明这点,他列举了许多历史上正反面的人事,如 “百里奚在虞而虞亡,在秦而秦霸,非不才于虞而才子秦也”;张良在圮上受书后,以《太公兵法》游说群雄,没人明白,等到遭遇汉高祖,则每言必听,常用其策,“非张良之拙说于陈项而巧言于沛公也”,这都是运命使然。再如孔子是一代圣人,其 “道足以济天下,而不得贵于人;言足以经万世,而不见信于时;行足以应神明,而不能弥纶于俗;应聘七十国,而不一获其主;驱骤于蛮夏之域,屈辱于公卿之门,其不遇也如此。” 反而德行不如孔子的子思与子夏,却势动人主,风光一时,这就是命运所注定的。
《运命论》是用骈文笔法写成的政论文,其辞采之精美,语言之整齐,音声之讲究,典故之宏富,庶几可谓是一篇十分成熟的骈体文,它对后期骈文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麻国庆 | 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 —— 中国分家制度研究 -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wap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wap
编者按
麻国庆,1963 年 9 月生。内蒙古杭锦后旗人,现为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兼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1991-1997 年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师从费孝通先生。1997 年 3 月到 2004 年 9 月任教于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任讲师、副教授。麻国庆受北大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理念影响很深,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民族与区域发展研究、全球化与跨区域社会体系研究等。
通常认为,中国的分家即是家庭整体的彻底破裂,犹如细胞分裂一样。作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在中国的分家制度中,作为经济的家是分了,但作为文化的家是永远分不开的。分家实际上是分中有继也有合。“继” 一则表现为 “继人”,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一则表现为继宗祧,即对祖先的祭祀义务。“合” 则指本家与分家、分家与分家之间的种种文化上的约定。这样,在家庭层次上的分与家族层次上的合就有机地结合起来了。这里的分,出自农民的现实生活需要;合,则是儒学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的大传统和小传统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种有联系的分离。
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 —— 中国分家制度研究#
麻国庆
早在本世纪 40 年代,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就用家庭的三角结构来描述家庭结构的特质及其演变。他指出,从一个核心家庭来看,一对配偶结婚后,三角形结构的夫妇两点已经具备,孩子出生就形成了三角形的第三点,也就完成了社会结构里的三角。“这个完成了的三角在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术语里称作家庭";随着子女的增加,第三点越来越强,三角结构也逐渐扩大。“在一定的时间,子方不能安定在这三角形里,他不能永远成为只和父母联系的一点,他要另外和两点结合成新的三角形"。这样就使得原有家庭三角不再完整。“这并不是原有三角形的意外结局,而是构成这三角形的最终目的。三角形的破裂是他功能的完成”。这里,费先生以明晰的语言生动地描述了一个家庭孕育出新家庭的过程,而所谓 “三角形的破裂”,自然是分家之果。本文拟接续三角形的破裂这一话题,围绕中国社会的分家制度进行讨论。
一般而言,分家指的是已婚兄弟间通过分生计和财产,从原有的大家庭中分离出去的状态和过程;本文在用作名词时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分家泛指分家后形成的新的家庭,包括父母之家和子辈的家庭;狭义的分家则特指子辈形成的新家,它与指称父母之家的本家相对应。门户的另立是一个独立的新的家庭的产生,也就是家庭再生产的表现。
当然,分家所谓的独立只具有相对性。“经济上他们变独立了,这就是说,他们各有一份财产,各有一个炉灶。但是,各种社会义务仍然把他们联系在一起,…… 他们互相帮助,在日常生活中关系比较密切。” 笔者曾就分家制度在河北赵县北王村进行过调查,下面先从调查所得个案入手来讨论分家的内涵。如下的个案 1 反映了一个家庭近半个世纪的分家过程,个案 2 反映的是从本世纪初开始一直到现在的一个家庭的分家实际。
个案 1:JPY 家。
在图 1 中,JMT 和 JGT 分家后,逐渐发展出两个各自独立的家族。在 JMT 这个系谱中有两个儿子 JX 和 LM,这两家于 1942 年分家;第三代 JRS(c)与其父也于 1942 年分家,三子 LZ(d)与其父于 1954 年分家;JLM 这边因无子,过嗣其兄二子 LR,LR 与其父 1954 年分家,分出之家为 e;如此就形成了 a 与 c、d 和 b 与 e 的本家(父母之家)和分家的关系,这里,事实上 e 为 a 的分家。在 JGT 家的系谱中,其 5 子于 1945 年分家,到 60 年代除 3 为分出之家外,其它各家都未分家,但各家的家庭类型呈现出不同的结构,其中 2、4、6 为扩大家庭,3 和 5 为核心家庭,3 因当兵已迁往外地。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个家庭从本世纪初开始一直到现在的分家个案。
个案 2:JLH 家
据 JLH(男,68 岁)回忆,曾祖父时,有房子 6 间、土地 16 亩,13 口人;到祖父这辈有兄弟 5 人,全家共 18 口人,后绝两家。JLH9 岁(1937 年)时家里有 20 口人、60 亩地,没有分家。1937 年三爷爷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当时他仅有一女),首先提出分家。当时分家按 “股” 分,并不按人口的多少来分。分时祖父三兄弟各得一股,60 亩地各得 20 亩。祖父分 20 亩后,又由父亲和大伯各分 10 亩,每家还分了 3 间房,见证人为贾姓的长辈。1940 年父亲和大伯分家。平分时(土改,1947 年)兄弟 4 人和父亲一起分了 21 亩地,1955 年底所有的土地都入了高级社,这一年与父亲分了家,同时小弟弟与父亲开始分吃,但并没有分家产,一直到 1960 年才正式分家。在大伯这边,有三子两女,大儿子 1955 年分的家,二儿子婚后到 1965 年前未分家。当时爷爷还活着,由父亲和大伯各管半年(在人口登记簿上两家人口也分别为 65 人和 35 人)。1982 年联产承包时,JLH 分得 9 亩地。当时有 3 个男孩,3 个女孩,大儿子在县里做工人。1989 年分家时,老二、老三各分 4 亩多地。现 JLH 两口的生活由两个孩子负担。JLH 说,现在分家和解放前类似,分男不分女。图 2 为其家庭系谱图。
个案 2:JLH 家。
由图 2 可以看出,在 JLH 的爷爷辈没分家之前,J 家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扩大家庭,是 4 代同堂,实线 A 反映了这一实际;1937 年爷爷辈的分家导致了大家庭的分裂。在 JLH 的爷爷这一股中,形成了由 c、a、b 组成的扩大家庭。1940 年 a 和 b 分家后,又形成新的家庭。JLH 自己(ego)1955 年与其父分家,其弟也于 1960 年独立出去组成新的家庭 e。80 年代,J 自己的两个儿子(大儿子已在外工作)也分家出去。这次分家,JLH 因年事已高,把土地都分给了儿子,由儿子提供包括粮食在内的养老所需。
从上述分家个案可以看出,不管是在传统村落社会还是现代农村,多数情况下,由婚姻关系建立的家庭常常成为大家里的一个分子,其对外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家庭,只有经过分家,才成为一个独立的家庭。因此,分家是家庭再生产的主要方式。
那么,分家时的财产是怎样分割的呢?农村的分家是按 “股” 分,而非按婚姻单位来分。如兄弟 3 人均已婚,分家时,长兄之长子已婚,此时婚姻单位是 4 个,但分家时通常只会把财产分成 3 股而不是 4 股。进而言之,中国传统社会的 “家” 与婚姻单位是很不相同的。再有,分家析产中,在分配上人人并不平等。如甲、乙、丙三兄弟在未分家前,甲有三子,且长子已婚并有一子,乙有两子都未婚,丙有一子尚小。分家产时,并非按男性人口分成 10 份,而是分为 3 股。丙只有一子得财产的 1/3,乙与两子得财产的 1/3,甲与三子及孙子 5 人也只能得 1/3 的家产。上述个案 2 就是一例。可见,如此按 “股” 而分财产,本身就带来财富的不均。因此,在研究农村社会的分化时,分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
至于触发分家的因素,有的是因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有的是兄弟不和,也有的是家境贫困。满铁《惯行调查》中有 1940—1942 年对河北、山东 5 个村分家理由的调查(个案数为 39 个),该调查将分家的理由归纳为以下几种:1.生活困难的 12 例;2.妯娌不和的 6 例;3.兄弟不和的 7 例;4.兄弟间经济不和的 7 例;5.分家者勤劳的 1 例;6.姑嫂不和的 1 例;7.父子不和的 1 例;8.父亲年老的 1 例。
对于分家的原因,弗里德曼是从兄弟间经济上的竞争关系和利害冲突关系来进行分析的。他认为在一个大家庭中,当家长在世的时候,儿子不具有行使个人权利的能力,但这一权利是潜在的,此时,兄弟间的竞争关系主要由娶进的妯娌来表演。然而,当父亲的权威一旦消失,这一竞争关系就表面化了,家的分裂也就一发不可收拾。他指出,尽管兄弟间的团结在儒教伦理中是一再被强调的,但因财产的原因,他们之间的分离又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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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烺光先生。
许烺光认为,在夫妻间的纽带强于父子间的纽带的结合关系中容易发生分家;相反,则易实现累世同堂。这些都要依家的经济状况而定,即在富裕的阶层,因为容易实现家的意识形态,父子之间的关系得以加强;在贫困阶层相反,夫妻间的独立性较高,较易分家。
上述诸说或许可以用家庭内摩擦的增大,打破了家庭内部的均衡来表述。然而,这只是分家的直接导因。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并不在出现这些导因之后才分家。笔者在调查时发现,许多家庭往往在家内并没有摩擦和冲突时就分了家。村民们常说:“我们现在的分家是该分时就分,打闹的事例虽有,但也不是很多。” 由此笔者想到,分家也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现象。即在分家的直接导因之外,还有更深层的文化依据。当分家成为一种制度文化,它就具有了文化的一般属性,即它是既有的,人们接受它简直无须问它为什么,只是认为大家皆如此;在依此行事时,其决策成本几乎为零。当然,分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分家是农民的一种理性的选择,这种选择是出于生活的具体实际。从分家的功能来看,它不仅减少了家庭摩擦,调动了每个家庭成员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还有利于个性的独立和对姻亲关系这一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因为在未分家前,姻亲关系在交流上存在着诸多的困难,而分家明确了亲属关系的指向。
在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村民们常说 “分家三年显高低",“富不过三代";“父子一条心,黄土变成金",“三兄四弟一条心,门前土地变黄金"。前者说明财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地流动;后者说明只要父子兄弟团结一心,勤俭奋斗,就可以由穷变富。这些谚语揭示了两种重要的现象,这就是分家使得土地和房屋等产权在不同的家庭之间流动,使富人变成穷人,穷人变成富人,由此也就带来了社会流动。
与中世纪西欧乡村的土地实行世袭制而不得买卖转让不同,古代中国的土地可买卖转让。这不仅会造成土地兼并,产生新的地主,也可以使大量自耕农失去土地,变为佃农和雇农,甚至地主失去地产,沦为农民。正如胡如雷教授所指出的:“在土地买卖的制约下,中国封建社会各阶层的阶级地位和经济身份,还具有变动不居的特色。” 所谓 “一地千年百易主”、“30 年河东,30 年河西”,可以认为是这种产权流动和社会流动情况的反映。
胡如雷著《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图片来源:豆瓣。
分家过程中的产权流动,主要是从父辈流向子辈的一个垂直的过程,而从一个较长时段来看,由于土地等财产的自由买卖,又使得产权在家与家之间也有一种横向的流动。伴随着产权的纵向流动和横向流动,又发生着农民的上向社会流动和下向社会流动。下面不同的个案反映了这一实际:
(一)“富不过三代”
本节的个案反映的是涉及三代人的分家过程,这一过程中财产的流动是在原有基数上不断地分割。
个案 3
WBQ 的祖父在本世纪初有 5 个儿子,400 多亩地(其中 80 亩沙荒地),另有果园 10 余亩、砖窑 1 个、香油场 1 个、油坊 1 个、棉花房 1 个、洋布棚 1 个、羊 80 多只。到 1924 年,土地数基本相同。当时家有 31 口人,平均雇月工 3—4 人。到 1934 年共有地 200 余亩。当年,因买进 1 匹病马,致使 5 头牲口全死。兄弟 5 人在这种情况下分家,每股为 15 亩地、300 元外债,留下 58 亩浇地、80 亩沙荒地。1940 年分的房子,父亲分了 12 间。1941 年 10 月,祖父去世。当年冬天留下的 58 亩浇地也分了,每股得 105 亩,同时每股还分了沙荒地 17 亩。W 父共分好地 29 亩、沙荒地 17 亩。分家后,父亲自己置两轮车 1 辆、水车 1 挂。1946 年 W 兄弟 4 人分家,当时家庭人口为 10 人。W 本人分得 1/4 大车、1/4 头牛、1/4 水车、1/4 轮车、浇地 6.8 亩、7 间房屋。
从这个个案可以看出,W 父兄弟的分家经过了两个过程,先是只分部分浇地,而后因祖父去世,把家产彻底分完。基数为 200 余亩的土地(其中荒地 80 亩),经过第二代的 5 子均分,每股获浇地 20 余亩;到 W 本人时,弟兄 4 人又将父辈分来的 20 余亩再分成 4 份,他本人得 68 亩。这一个案反映了在分家的呐喊中土地和房屋不断地被分割的过程。这也是人们常说的 “富不过三代” 的道理所在。当然,"富不过三代"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农民们常说的 “败家子” 的存在。
个案 4
本世纪初,JZL 的爷爷辈兄弟俩,共有地 100 多亩、牲口 3 头,雇过长短工。分家后有 50—60 亩地。一家在其父手里破落了,至 1937 年已无土地可言,牲口和农具皆无,J 本人只能外出打短工。然而由于其大爷爷家无子,等其大奶奶死后,其财产通过继承又全部流入 JZL 家。土改前,有 5 口人,房子 22 间(其中 12 间系接管其大奶奶家的)、土地 18 亩。
从这一个案看出,JZL 的祖父辈有 100 余亩地,在其父分家时分得 50 余亩。到 1937 年时,父亲这一分家已成为无地农户。然而又由于继承的原则,其家的土地又由无到有。
(二)“分家三年显高低”
分家在某种程度上给予新生家庭的经营者以一种发挥潜能的机会。能力的高与低,经营的好与坏,在分家后逐渐地体现出来,从而使各分家之间拉开了距离。当然,分家时由于父母的偏心,也可能给某个分家提供较好的经济基础。
个案 5
ZYH 的父亲辈有兄弟三人,ZLQ(ZYH 的父亲)ZLG 和 ZLP。1914 年 ZLQ 的父亲去世,留有土地 50 亩、房子 21 间、2 头骡子、1 头驴、1 辆大车、1 挂水车,由其母当家。1920 年 ZLQ 先从家里分出去。分家时,由于其母有偏心,只分给他 3 亩地、7 间房(其中 3 间是以后出 60 元买回的),还分了 200 元外债。分家后生活较苦。ZLQ 很勤劳,儿子们也逐渐长大,能帮得上忙,后来开始年年有余,就攒了一些钱。在 1944—1946 年买活契地 224 亩,1944—1945 年买荒地 10.43 亩。土改前,共有 16 口人,土地 30 亩、房屋 13 间、骡驴各 1 头、大车 1 辆、水车 1 挂。后由于儿子不和,于 1949 年分家。
ZLG 于 1937 年与母亲和 ZLP 分家,当时有 5 口人,分得房屋 45 间、骡子 1/2 头、水车 1/2 挂、土地 303 亩(其中水地 235 亩)。土改前 2—3 年,买同宗 ZJH39 亩地,1947 年买其侄 ZBL 水地 3 亩。1947 年土改时,分出 9 亩水地,后来又给回 6 亩,因此土改后有地 342 亩,当时一家 6 口人。
ZLP 最得母亲的宠爱,分得土地 205 亩、砖房 8 间、土房 2 间、骡子 1/2 头、大车 1/2、水车 1/2。之后雇工搞一些副业,收入非常可观,1946 年死,留独子 ZBL。土改时,ZLQ 划为中农,ZLG 划为上中农,ZLP 被划为富农。
个案 6
ZRL 的祖父 ZLQ 兄弟共 4 人,ZLS、ZLZ、ZLH 和 ZLQ。祖父 ZLQ 时就有地 100 余亩。ZRL 的父亲有兄弟二人,叔父有二子 JS 和 JH。其父死于本世纪初,其母死于 1936 年。到 1937 年其叔父去世前他们一直没有分家。当时家有土地 300 余亩、骡子 5 头、驴 1 头、房屋近百间,过着一种典型的大家庭的生活。叔父死后的第二年,祖父辈的 4 兄弟分家,共分成三股,叔父的两个孩子 JS 和 JH 为一股;ZLQ 兄弟 4 人分得两股,然后兄弟 4 人又把这两股合成一股再分成 4 股。当时 ZLQ 分得 37 亩水地、10 间房屋,共 8 口人。1941 年以前,曾经雇过一个工,历时一年。1943 年,ZRL 的父亲、另外一个叔父和祖父 ZLQ 分家,ZRL 的父亲分得土地 13 亩、房屋 3 间。后来买小牛 1 头,盖新房 3 间,又将开荒地换得 ZLQ(同宗)熟地一块(4564 亩)。土改时,分得横道北水地一块(4.813 亩),因此共有土地 22395 亩(其中水地 20526 亩)。ZRL 与其父在 1951 年分家,当时分得水地 10 亩、房屋 4 间、井棚 1 间;其叔 1943 年分家时分得土地 8379 亩、房屋 3 间;二爷爷 ZLS1938 年分得 29 亩浇地、2 亩多旱地、房屋 10 间、大车 1 辆。1940 年买骡子 1 头,与岳父合种岳父家地 20 亩,收成各得一半。这 20 亩地雇雇工耕种(雇一个工共计 2—3 年),1943 年把骡子卖掉,买驴 1 头,不再与岳父合种了。土改时,被分掉 1/2 头驴、1/2 挂水车、1/2 辆大车,剩下 1/2 头驴、1/2 挂水车、1/2 辆大车,土地数如上。ZRL 的两个叔祖,ZLZ 分家时分地 27 亩浇地、8.96 亩旱地,一直到土改未变;ZLH 分家时分地 19 亩、房屋 6 间,到土改前未变。两个堂兄弟 JS 和 JH1938 年分得一股得地 100 亩,到土改时有地 83 亩、房屋 20 间(兄弟俩未分家)。
从上述两个个案可以看出,不管是由富变穷还是由穷变富,或者是基本上原地踏步,每个家庭的财产状况都处于变化之中,相应地,社会流动也由此而生。
(三)“父子一条心,黄土变成金”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个案:
个案 7
JWJ 的爷爷有地 24 亩、1 头驴、8 间房。以后日子一年不如一年,到了 J 的父亲手里只剩下 6 亩旱地、2 间房,当时有 10 口人。之后 J 父与 J 的几个兄弟通过给别人做工开始购置了一些土地。到土改前,J 家 11 口人,有房 5 间、地 22.5 亩,其中水地 215 亩、驴 1 头。1954 年,J 兄弟分家,他本人分得土地 54 亩、2 间房。
个案 8
JHL 的祖父本世纪初分家时分得 10 亩旱地,一片空房基地。后其祖父与儿子同心协力,盖房 25 间,土地达 70 多亩,当时有 27 口人。1937 年其父辈兄弟 3 人分家,其父分地 21 亩、1/2 挂水车、1/2 头骡子、9 间房,当时 7 口人,祖父祖母由其父辈兄弟 3 人负担。土改前,有 7 口人,21 亩地、1 挂水车、1 辆车、1 头驴、9 间房,没有剥削。土改后以上情况无变化。1952 年和其父分家,分得土地 6 亩(水旱各半)、3 间房,大车水车合伙共用。
个案 7 所反映的是祖父辈的 24 亩地,在其父手里只剩下 6 亩旱地,随后因其兄弟与其父共同努力又购回一些土地,到土改前已有 22.5 亩。个案 8 说明,其祖父分家时只得 10 亩地。随后经过祖父的奋斗,到本世纪 20—30 年代,有地 70 亩、27 口人、25 间房。后其父辈三兄弟分家时,其父分得土地 21 亩,之后基本上维持这一状况。这两个个案虽谈不上致富,但也脱了贫。
分家带来的产权流动及与此相关的社会流动,使得传统社会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具有变动不居的特点。所以,一代败落了,他还不会绝望,还可以把家族振兴的希望寄予后代。联想到中国科举制度给普通农民以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的憧憬,我想,中国这种分家制度和选士制度会不会给中国人的文化心理带来影响?中国人是乐观的,较少悲剧情结,总是对未来存有模糊的希望,这种文化心理特征与现实生活的各种制度有无关联?这实在是十分有趣的问题。
费孝通著《生育制度》。图片来源:豆瓣。
如果分家是扩大家庭的话,过不久还会继续分,一直分到核心家庭的层次为止。那么,家庭这一逐渐细碎化的过程,是不是分下去就不回头了?不是的。费孝通先生用 “反馈模式” 说明了这种关系。当然,这一模式是从养老方面进行概括的,但它从一个方面揭示了分家和本家的关系。这就促使笔者思考这样的问题:分家分的是什么?本家和分家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下面我们就来讨论这些问题。
由于家庭存在样式丰富多彩,怎样的状态才算是分家,学者们有诸种不同的认识,其中,孔迈隆(M.Cohen)以家产正式分才算分家的定义影响最大。他认为,只要家计是共同的,即便分居的人们,也都是一个家的成员。家计的分裂才是最初家庭分裂的主要变量。有的学者认为孔迈隆忽略了没财产的农户以分灶作为分家的指标。其实,析产也好,分灶也好,它们只是分家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没有正式的分家仪式,即使析产或分灶,也不能算是分家,如个案 2。总起来看,这些对分家的研究都是从经济上考虑的,从社会角度考虑的较少;如稍有涉及,人们又常常把分家产看做是一个完整家的破裂,如很多研究者常常认为,兄弟均分继承原则使汉族家庭继承的是一个分裂的家庭,没有继承一个完整的家。实则不然。在分的背后,一个很重要的字就是 “继”。“继” 是中国家庭的一个基本特点。中国的家庭是 “上以事祖先"、“下以继后世” 的团体。“继” 在家庭的再生产过程中是关键的一环。
我认为,分家是分中有继的。这里的 “继” 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为继人,这就是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我称之为 “继中有养”,二为继宗祧,就是要继对祖先的祭祀。
分家后,分家与本家之间的关系(由此也衍生出分家与分家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对老人的赡养中,特别是当父母一方去世后,对单身老人的赡养成为各分家的一个重要义务。在北王村,主要体现在 “轮吃” 中。笔者在调查时发现,不论是户口簿上还是土地册上,北王村有许多户常以小数点来表示家庭人口,如 5.5 人、33 人,反映了单身老人在不同的儿子家 “轮吃” 的现象。据笔者的统计,在全村 506 户中,这种家庭有 160 余户。上文个案 1 中 JLH 的爷爷在 60 年代的赡养就是一例。笔者调查时重点访谈对象 HJG 老人现年 80 岁,住在大儿子家,但吃饭是在两个儿子家各吃半年。像这类家庭不管是在北方还是南方都是较为普遍的。已有研究对于分家主要从财产方面考虑得较多,其实分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分人,即划分对父母的赡养责任,这就是"继中有养"。在福建和台湾常以 “分随人食” 来表述这一现象。
关于继的第二方面,即继对祖先的祭祀,如人们所常见的,大部分家庭分家是分财产不分祭祀的。在华北农村,这种祭祀关系主要在正月、清明等节日体现出来,祖先牌位在家中现已很少看到。
继的主要内容已如上述。那么,继的文化依据是什么呢?
赡养父母的观念基础是儒家所提倡的 “孝”,这已为人们所熟知,兹不赘述;至于祭祀的义务,则基于父子一体的观念。中国文化特别强调一体的观念,诸如父子一体、兄弟一体与夫妻一体,其中父子一体是核心。所谓 “父子一体”,并非仅指父子两代。在父的上面还有祖父,在子的下面还有孙子。父子一体事实上表示的是男系血缘关系的所有阶段,即所有的祖先和所有的子孙之间都存在着一体的关系。这种一体的关系需要通过宗教仪式予以确认和强化,于是就有了对祖先的祭祀。围绕着祭祖的观念是,人们认为一个人的存在是由于他的祖先,反过来祖先的存在也是由于他的子孙。阴界祖先的生活必须靠阳界子孙的供奉,阳界子孙的福祉则靠阴界祖先的庇护,而他们联系的纽带即是祭祀。如果这种祭祀停止,则祖先和子孙将两败俱伤。祖先既无人照料其阴间的生活,阳界的子孙也将不能得到祖先的荫护。费孝通先生曾说的中国人是有祖宗也有子孙的民族,其含义是十分丰富的。
在现实中,父子是从祖先到子孙的核心一环,父子关系直接表现着 “继” 的内容。依习惯法,只有儿子才有权继承财产,女儿外嫁他姓即失去了财产继承的资格;诸子按平均继承原则继承财产。长子常常因继承宗祧一般可另外再得一份,以供家祭之用。出自同样的理由,若膝下无子,选谁为嗣就不是个简单的问题。许多谱牒中明确规定,无子立嗣,禁止以异姓之子立嗣。寿州孙氏家谱云:“无子立嗣,必择名份相当者,于谱内说明。如后继无人,准其立爱,惟不得报养异姓之子,以致紊乱宗族。” 简阳彭氏规定,“不育无子,此人生不幸之事,故抚报亦世之常情,但须于同父同亲昭穆相当中择爱择贤,听从其便,切勿以异姓承祧,到(致)遭非种之锄。” 为了避免因图产争嗣而在宗族内部引起争端,宗族习惯法还对承继立嗣的顺序进行了规定,如交河李氏 “凡无子之家,必遵长门无子过次门之长;次门无子,过长门之次子例,不许乱争。如无应继之人,必择其近支之子多者而继之,如近支无人,必择其远支有才者而继之。”
以上讨论的是分中有继,那么,分中有合指的又是什么呢?
正如前文所言,分家是中国家庭再生产的一种基本方式,不过,分家所产生的新的家庭(分家),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同样出自父子一体的观念,分家单常见的开头语 “树大分枝” 就表明,分枝是由同根而出,分家与分家之间,分家与本家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植根于家族意识及与此相连的根深蒂固的父嗣观念,它的存在使得分中又有合。
合指的是什么呢?它主要指在分家与本家、分家与分家之间文化上的联系,即在分家与本家、分家与分家间还存在着经济合作的优先性以及参与文化礼仪和一致对外的义务。这些情况虽则不见得事事必然在某时发生,但一旦发生,常常遵循上述逻辑。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文化约定,当事者均可对之有明确的预期。这有点像法律上的 “期待权”,生活中一旦有需要合作的情况,一般来说,各分家就在首先考虑之列。如下面分家与本家、分家与分家的合作,就来自这一文化规则。
(一)分家与本家之间
小农家庭在经营时之需要合作是显而易见的,而和谁合作,则本家族及亲属就表现出优先性的特点。这种情况在当代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农村十分明显。据王思斌先生 80 年代中的一个调查,在农村的生产合作中,家族和亲属之间的合作占了总数的 67.1%,邻居和一般乡友之间的合作占 32.9%,前者是后者的两倍。而在家族和亲属的合作中,三代之内的小家族的合作占了 33.4%;三代外、五服内家族间的合作占 28.9%;女系亲属间的合作占 32.8%。又如笔者调查的北王村的 CZF(男,51 岁)家,1982 年承包时 5 口人分得 10 亩多地。由于儿子结婚,1995 年分家。两处院子兄弟俩靠抓阄各得其一。耕地分成 3 份,CZF 两口和两个儿子各得 1 份;梨树共 440 棵,分成 3 份,三个分家各分 100 余棵。同年二儿子建立了一个梨库,造价 10 万余元,其资金由三家共同承担,三家的梨都存入梨库中,赔赚由大家分担。
有时,经济合作的需要还会使已经分出的家再度合并起来,这时合就不仅是一种经济上的联系,而成为结构上的变化了。1984 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对四川 9 个县的 2237 个农户进行的调查表明,实行责任制以后,过去分了家而又重新合起来的家庭有 31 户,占此次调查户的 1.38%。
又如笔者对北王村 1965 年的档案资料统计,全村扩大家庭共有 24 户,主干家庭有 35 户,分别占总户数的 7.14%和 10.42%。80 年代后,主干家庭和扩大家庭在北王村的比例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分别提高到 132%和 15.37%。
(二)分家与分家之间
分家与分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兄弟之间横向的关系。“兄弟” 关系是附属于 “父子” 纵式关系之下的一组关系。在中国文化中,提及 “兄弟”,便说 “兄弟如手足"。手足是相对于人的整体而言,而整体在这里正是家。被儒学强调的 “兄友弟恭” 的文化规则,使得兄弟分家后的 “合” 具有了一定的文化基础。
在民间社会,在强调兄弟分家后独立创业的同时,也重视兄弟家庭之间的生产互助以及在文化礼仪中和共同对外时的合作关系。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兄弟家庭在种地、收割、打场等方面的合作非常普遍。此外,兄弟在分家时虽说什么东西都分,但毕竟有一些不可分之物,如井、碾磨、牲畜、院子等,它们常常为共用,这种共用关系也是分家与分家之间维持合的关系的一种基础。在家族企业中,这种合作也是常见的。
合的表现已如上述。那么,合与继有什么不同呢?如果说继是纵向的、下对上的义务的话,合则是既包含纵向,也包含横向的一种基于枝叶相连、血脉相通意识的偏于文化上的关系,这种关系常表现为一种预期。
由于分中有继也有合,以经济纽带为基础的经济家庭的分裂并不意味着家的分裂,本家与分家、分家与分家之间还存在着多种密切的关系。可以认为,本家与诸分家还共属于一个看似无形的家,它是一种祭祀家庭或 “观念家庭”。或者说,分家带来了家庭层次上的分,但分家与本家、分家与分家又有合的成分,这就是家族层次上的合。这样,家庭层次上的分与家族层次上的合,形成了中国家的基本运行机制即分合机制。值得强调的是,这一分合机制既反映了农民实际生活的需要,又折射着儒学的伦理原则。这里,你不能不叹服中国农民的生存智慧。
通常认为,分家有如细胞分裂,是一种整体的完全破裂,实则不然。由于分中有继也有合,所以,本家与诸分家经济上是分开了,但部分家庭义务、宗教义务以及文化意义上的种种约定,仍然把他们联系在一起。从生产与资金的互助、生产工具的共有和合作、同宗的过继子和养子与同族土地买入的优先权,到红白喜事中与诸分家之间的协调、互助等礼仪活动,农家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存在着本家与分家、分家与分家之间的密切的互动。可以说,在文化上,中国的家是永远分不开的。这样,分家后,本家与诸分家又构成了一个看似无形的家,其中的各构成单位都有着排列有序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排序的依据就是父子血缘的亲等,维系这种关系依赖的是文化。其中,祖先与子孙一体的文化观念,是上述秩序赖以建立并得以维系的意识基础。
分家的研究有助于对大传统与小传统关系的认识。我的研究表明,中国社会的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种有联系的分离。中国农民一方面要对自己的生活实际需要做出理性的选择,另一方面又要接受由绅士阶层传递过来的大传统文化,于是,实际的生活样式就体现出二者的巧妙结合。分家乃实际生活所需,不得不为之,这看起来有悖于儒家累世而居的理想,也有悖于其父子一体的原则,但分家后形成的无形的家,文化的家,则是儒学价值的一种实现方式。换句话说,中国的家在其生命周期的一定阶段存在着分离的倾向,另一方面,又具有极强的向心力。在这种看似相克却又相生的两种力量的作用下,形成了中国的分家制度。这一制度表现出大传统与小传统的高度整合,也映射出中国人的生存智慧。从封建制度、封建社会自身的再生产上看,这一制度真是完善之极,而从生产力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看,则其弊端甚多,但这已超出本文所论的范围了。
文字编辑:林上
推送编辑:李金瑶、李雨萱
审核:田耕
本文《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 —— 中国分家制度研究》选自《中国社会科学》1999 年第 1 期。为方便阅读,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